化工企業人員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979699
2024-09-03
6頁
24.74KB
1、化工企業人員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人員組成2第三章 職責權限3第四章 工作程序3第五章 議事規則4第六章 附則5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負責制定、審查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對董事會負2、責。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工程師及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認定的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第二章 人員組成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非董事長的其他董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四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組3、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工作組成員無需是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工作組可以設在人力資源部,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工作,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并執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有關決議。第三章 職責權限第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一) 根據高層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或委托、組織、審訂專業性機構制定的薪酬計劃或方案;(二) 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審查高層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績效考評;(四) 4、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五) 董事的薪酬計劃或方案;(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第十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須報經董事會同意后,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準。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條 考核與薪酬工作程序:(一) 工作組負責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公司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應根據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完整、真實地提供有關書面資料,包括:1. 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2.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履行情況;3. 高層管理人員5、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4. 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5. 監事會的考評意見。(二) 委員會每年定期進行一次考核與評價工作,一般在報告年度結束后一個半月內完成,如涉及公司董事會換屆和高層管理人員聘任可進行專項考核評價,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召開前四十五天內完成。(三) 工作組組織各董事和相關人員,按評價標準和程序,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能力和工作態度評價。(四) 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委員會提出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的建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在每個報告年度第一個月內應制定當年的工作計劃,經委員會會議通過6、后報董事會批準,每個報告年度結束后一個半月內應完成考核評價和薪酬建議報告,報董事會審議。第五章 議事規則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7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第十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第十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可7、以根據需要,經由董事會批準后聘請專業性機構或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由此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第二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第二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第二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