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董事薪酬構成及績效考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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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703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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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董事薪酬構成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吸引優秀的管理人才,建立和完善經營者的激勵約束機制,保持核心管理團隊的穩定性,有效地調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將經營者的利益與企業的長期利益結合起來,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的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經公司董事長批準納入本制度績效2、考核范圍的其他公司管理人員。 第三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與考核以企業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相關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 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其薪酬。 第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及績效考核原則: (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總體薪酬水平兼顧內外部公平,并與公司規模相適應; (五)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實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績效考核的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績效3、考核,以及確定相關管理人員的薪酬。 第三章薪酬的構成及確定 第六條公司相關管理人員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構成,薪酬水平與其承擔責任、風險和經營業績掛鉤。 第七條基本薪酬要參考市場同類薪酬標準,結合考慮職位、責任、能力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 第八條績效薪酬主要與公司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安全生產、規范運作、重點項目、重大措施等多方面以及相關管理人員分管工作的成效,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 第九條監事根據其在公司擔任的其他具體職務領取薪酬。 第十條獨立董事津貼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參考同行業上市公司的標準水平,根據獨立董事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及4、市場薪酬水平確定獨立董事的職務津貼,獨立董事津貼按年支付,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建議,并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通過后確定。 獨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行使其它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一條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 第十二條相關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績效薪酬,若當年績效薪酬已發放的,亦應予以追回: (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5、人員的; (四)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不應發放年度績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發放薪酬時,公司按照國家有關稅法要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年度績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01月0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條考核年度結束后,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參照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年度審計結果,具體方式參照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執行,并確定相關管理人員的績效薪酬金額,報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董(監)事兼任其他職務的,以其實際從事的主要工作崗位確定薪酬,不得隨意選擇和兩(多)頭兼得。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 董事會應立即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員會負責制訂和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