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鉆制造公司員工招聘薪酬及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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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79747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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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鉆制造公司員工招聘、薪酬及考勤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規范xxxx臺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公司的快速發展和高效運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范圍為xxxx臺鉆制造有限公司。第三條 定義:本制度所稱人力資源,是指公司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錄(任)用的各種人員,包括董事、監視、2、高級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第四條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有效激勵和約束每一位員工。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一)負責制定公司人力資源戰略規劃,配合公司經營目標,根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制定人力資源發展計劃。(二)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工作程序及制度,確保人力資源工作符合公司發展方針并日趨科學化、規范化。(三)負責公司定崗定編、調整工作崗位及內容等工作。(四)負責員工的招聘、異動、考勤、培訓、獎懲及解聘等相關管理工作。(五)管理公司勞動用工合同、員工人事檔案。第六條 公司實行全面人力資源管理,各部3、門經理負責主管本部門人力資源工作,有義務提高員工工作能力,創造良好條件,發掘員工潛力,同時配合人力資源部傳達、宣傳人力資源政策,貫徹執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饋信息。第三章 招聘與人事任命管理第七條 招聘管理(一)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員時,由各用人需求部門提交人力需求申請表,經人力資源部、分管副總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招聘工作。(二)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提交的人力需求申請表,按各崗位的相關要求匯總、編制招聘信息后統一發布。(三)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求職者提供的應聘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并依據崗位要求確定面試人員名單。(四)面試與錄用流程:1、資格審查:面試人員在面試前需提4、交身份證、學歷證、相關資格證書等資料,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2、初試:人力資源部對面試人員進行初試,主要就面試人員的儀容儀表、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三方面進行考評、打分,并在人資評估表上簽署錄用意見。3、復試:用人需求部門對復試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工作經驗等進行考評、打分,并在人資評估表上簽署錄用意見。4、確定錄用人員名單: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需求部門商定擬錄取人員名單,并報分管副總、總經理審核后,確定正式錄用人員名單。5、人力資源部發出錄用通知。(五)被批準錄用的人員,應按時報到并辦理以下手續: 1、填寫入職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檔案材料;2、辦理刷卡考勤登記;3、接受崗前培訓;4、與試用部門經理5、見面,安排工作、領取辦公用品和資料等;5、簽訂勞動合同。普通員工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其他人員合同期限為2年以上,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限。合同中可增設本制度未能涉及的其他協議條款。(六)公司聘用的新進人員,均應從入職之日起開始試用,試用期一般為1-2個月,其中普通技術員工試用期為1個月,中層管理人員試用期為13個月,高層管理人員為3-6個月,試用期間雙方可隨時解除試用關系。 (七)試用期滿時,由試用員工填寫轉正申請表,試用部門經理根據員工試用表現簽署意見,經主管該業務的上級主管審核,報人力資源部復核后,由人力資源部上報總經理審批轉正。(八)試用人員品行不良、違紀、無法勝任工作崗位的,公司有權隨時停6、止試用,并予以解聘,并按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試用不滿一個星期的不予支付工資)。第八條 人事任命(一)公司設有行政管理職務、市場管理職務、技術管理職務、生產管理職務、財務管理職務,每一位員工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規劃發展方向。(二)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1、誠實正直,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一切從公司利益出發,不循私情。2、經測試證明思維能力、領導能力、監控能力、組織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識超前。3、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高層管理人員需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中層管理人員需5年以上工作經驗,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需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4、上一年度目標任務完成,績7、效明顯,證明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三)干部任命規定:1、董事、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2、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3、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4、分管副總、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任命;5、其余管理職務由分管副總提名、人力資源部審查、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頒發任命書。第九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不予任(錄)用: (一)被通緝、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二)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三)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四)挪用公款,或貪污有案的;(五)未向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學業、身體等個人情況的相關材料;(六)不具備相關任職資格者。第四章 薪酬與福利管理第十條 8、公司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激勵性原則、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原則及合法原則。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狀況和地區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第十二條 薪酬的審定和調整(一)根據市場勞動力價格水平和公司發展狀況,公司薪酬總額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二)員工薪酬的審定和調整最終審批權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公司所有部門必須嚴格按薪酬審批程序執行。(三)員工薪酬的審定與調整實行“以崗定薪,易崗易薪”的原則,程序如下:1、對新員工,在經過初試及復試合格后,人力資源部提出建議薪酬,由總經理審定批準。2、員工9、崗位調整或職務晉升,薪酬將相應調整,人力資源部將根據總經理的審定結果備案并送達財務部。3、在員工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表現情況隨時調整員工的薪酬。第十三條 根據公司不同層級、不同性質各職位對公司價值貢獻方式的差異,公司目前的薪酬體系主要分為年薪制、月薪制、計件制、計時制工資四種。 第十四條 薪酬計算辦法 (一) 計時工資結算辦法:月工資總額全月標準工時實際出勤工時=當月實際工資。(二) 計件工資結算辦法:產品加工單價實際加工件數=當月實際工資。 (三)月薪和年薪制結算辦法等見薪資管理制度。 (四)根據國家以及公司有關規定,以下費用從每月薪酬中扣除:1、個人所得稅;2、社會保險費中10、個人負擔的部分;3、應由個人負擔但公司已代為支付的費用;4、其它扣款;5、其它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部分。(五)公司員工經批準被辭退時,從批準的次日起停發薪資、獎金、按月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第十五條 薪酬支付方式(一)人力資源部須負責將每月的員工考核記錄情況上報給財務部工資核算員,由其負責薪酬明細表和總額表的制作、報批、統計、匯總。(二)員工薪酬按月發放,均在隔月5號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三)發放薪酬時,附上薪酬組成及扣款項目的詳細說明,若員工發現當月薪資有誤,可在3日內向部門領導進行申請核查,由部門領導匯總后統一向工資核算員申請核查。第十六條 缺勤薪酬凡在制度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出勤者,則視為缺勤。11、缺勤根據病假、事假、工傷等不同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具體執行。第十七條社會保險1、公司依照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社會勞動保險,保障員工的利益。設立社會勞動保險項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2、繳納保險費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由公司與員工共同承擔,社保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 3、繳費基數和浮動額度的調整時間為社會保險局每年公布的時間統一調整。 第五章 考勤與休假管理第十八條 公司應遵循使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正常的周工作時間及應依循法律規定,不得經常超過44小時;員工在每周至少應有一天休息時間。 第十九條 打卡制度 (一)公司分管副總以上高層管理人12、員免予打卡。(二)員工須準時上下班,且進出均須打卡,上班時間有事需出工區或廠區時,應持有經主管批準的請假條和人員外出放行單,否則保安有權拒絕其外出。(三)任何人不得代人或托人打卡,違者一經發現,立即扣證卡,雙方并處相應處罰。(四)工作證和考勤卡不慎遺失或損壞的,及時到人力資源部補辦。第二十條 遲到、早退、曠工(一)當天工作時間開始5分鐘后到班打卡者為遲到。(二)當天未到下班時間提前打卡者為早退。(三)遲到和早退扣罰:員工遲到和早退的按0.5元/分鐘計算。(四)全天無打卡記錄或只打上班卡、未打下班卡,只打下班卡、未打上班卡者,也未辦理請假、放行手續者都被視為曠工。曠工一天罰2天工資(曠工者上月工13、資總額上月實際出勤天數實際曠工天數2);(五)忘記打卡者(因公是由除外),經其主管或保安核實后由人力資源部補簽,每月每人最多只可補簽5次,超過5次者每多一次簽卡罰款10元。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每年可享受以下法定節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六)上述法定節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以人力資源部公告通知為準。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14、六小時。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15、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月一般不超過2天(不含兩周日),每年累計不得超過24天。請事假每次最小計量單位為2小時,請假不足兩小時的按2小時處理,超過2小時的按實際時間計量(此規定重在防止遲到后16、補事假現象)。(三)婚假本縣市員工婚假10天,外縣市員工婚假一律15天(憑民政部門有效證明)。(四)喪假員工處理其直系親屬的喪事,本市內3天,外市喪假7天(憑當地派出所有效死亡證明)。 (五)產假在職女員工在規定生育范圍內,享受產假90天。特殊情況下可由本人申請,經批準后延長假期,但最多延長不得超過6個月。(六)工傷假因公負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情況決定。 (七)放假因員工無工作任務、其它節假日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暫時無法正常工作的,由分管副總批準可放假休息,假期依實際情況而定。上述(三)(五)(六)項為帶薪休假。第二十八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呈報各級領導批準,并送人力資源部登17、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事前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其它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均應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事后補假每月最多允許8小時,超過8小時的,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九條 請假到期時應立即到人力資源部消假上班,請假逾期而未經批準者,除病假依照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第三十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一)職員、組長1天以下由部門經理批準,1天以上的由分管副總批準。 (二)科長(主任)、副科長(副主任)等請假1天以下者呈請管副總核準,1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三)部門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等請假1天以內者呈請分管副總核準,118、天以上者呈總經理核準。(四)分管副總請假無論假期長短均由董事長批準。 第三十一條 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附醫師證明文件。外傷可顯示者酌情免附。 請假審批權限示意圖 審批對象假期部門經理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職員組長1天以下1天以上主任、科長副主任、副科長1天以下1天以上部門經理(副)1天以下1天以上分管副總無論假期長短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管理第三十二條 員工年度考核制度具體實施參照公司相關績效考核制度執行。第三十三條 獎懲制度 (一)公司的基本獎懲政策是:以行政和經濟手段實施獎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激勵員工士氣。 (二)公司根據獎勵條件的程度給予計獎,獎勵分為: 19、1、即時性獎勵:如通報表揚。 2、階段性獎勵:如工作業績獎、優秀員工獎、長期服務獎。 3、專項性獎勵:如技術改善獎、最佳質量獎、最佳銷售獎等。 4、具體細則和獎金額,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 (三)公司根據懲罰條件的程序給予相應懲罰,懲罰的種類有: 1、行政處分:警告、嚴重警告、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被三次警告者或者二次嚴重警告者視為嚴重違紀。 2、經濟處罰: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以上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根據情形可以合并處理。(四)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并處以罰款20元/次: 1、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物品者。 2、上班時,躺臥休息、進餐吃東西、擅自脫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3、20、拒絕門衛檢查其攜帶公司之物品者。4、因個人過失致使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5、不服從主管領導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6、違犯公司相關工作規范和行為準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7、未按工作流程和規范要求進行作業,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予以嚴重警告并處以罰款50元/次: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2、在工作場所喧嘩、嬉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違反組織原則,在背后對公司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影響人事關系。 4、工作時間酗酒者。 5、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 6、不服從主管人員工作21、安排,屢勸不改者。 7、專人使用操作的儀器、車輛、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經許可擅自操作者。 8、違反公司工作流程和規范,情節嚴重者。 9、同等級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六)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資遣: 1、嚴重失職,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擅離職守、怠慢工作、擅自變更工作方法或違反相關制度規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假借職權貪污、營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4、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保管不善、損失、偷竊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 6、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公司同類業務者。 7、威脅同事、毆打22、同事或相互毆打者。8、在公司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以及集體宿舍內賭博者。 9、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10、警告累計三次、嚴重警告二次者或嚴重違反工作規范及行為準則的。 11、連續曠工三天或全月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達10天者。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雙方感情者。 13、偽造或私自利用公司印章者。 14、在工作時間干私人事務,情節嚴重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術機密、商業機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17、其它違反法令或規則規定情節嚴重者。 上述任意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者,除承擔經濟損失賠償,情節嚴重者直至追究法律23、責任。 第三十四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集體,由所在部門提名并組織材料,經公司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報總經理審批,給予授獎,并書面通知本人,記入本人檔案,在公司媒體上通告,作為績效考核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構成懲罰條件的,經公司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報總經理審批,給予即時處理,書面通知本人,記入本人檔案,在公司媒體上通告,并作為績效考核依據。 第七章 內部調動與離職第三十六條 內部調動(一)內部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的部門變動,調動方式包括兩種:1、新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經與擬調動員工原部門領導協商同意的員工調動;2、員工認為現工作崗位不適合,經與新工作部門聯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門同意的員工調動。(24、二)員工內部調動須經原工作部門經理(主任)及上一級分管副總和新工作部門經理(主任)及上一級分管副總簽字同意,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分管副總審查,并報總經理批準,在辦理完異動交接手續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門上崗。(三)員工內部調動程序為:1、員工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2、調動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并填寫人員異動申請單;3、調動員工原工作部門經理和上一級分管副總同意;4、辦理員工異動交接手續;5、報人力資源部批準;6、調動員工到新工作部門工作。第三十七條 停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尚未定案25、者。 (三)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酬。 (四)在停職期間,薪酬停發,并應即刻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 辭職(一)在合同履約期間,由于員工自身原因需要辭職的,員工應于1個月前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呈轉各級主管核準。(二)若計劃在春節前2個月內辭職的,無論管理、技術、文員還是普通職員,均應提前2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報批。(三)在辭職申請已獲批準期間,公司根據新人招聘、人員調整或人員交接的進展情況,可隨時通知辭職申請人提前離開公司。(四)如果未提申請即已離職、辭職申請未經核準或辭職手續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其未26、領工資按曠工逐天扣罰,直至罰完為止。(五)在合同履約期間,員工因有急事必須辭職,不能提前對公司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時,需在一個星期內聯系其部門領導將情況進行說明,由部門領帶代其填寫員工離職表并將特殊情況注明后遞交人力資源部進行辭職處理并進行工資結算。第三十九條 辭退(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27、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28、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四)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29、被裁減的人員。(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六)中級管理人員辭退,最終審批權屬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辭退,最終審批權屬董事長。第四十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由原部門主30、管指定交接人和監交人監督辦妥各項移交手續,移交清單由交接人和監交人簽字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存檔。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 凡停職、裁員、辭職、辭退人員已滿試用期的,其剩余工資待其他人員統一發放時領取,不享受任何獎金、福利待遇。不滿試用期離職的,僅按試用期工資結算。第四十二條 離職手續的辦理(一)員工有離職意向時,由部門主管先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填寫完畢后呈直接主管簽字審核,由直接主管逐級呈批后交人力資源部。(二)人力資源部對離職申請表上的離職理由、準離日期、薪資發放、移交手續等進行審核并簽字。同時與離職人員就離職理由進行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31、(三)由離職者本人將離職申請表呈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分管副總簽字批準。(四)本人將經批準的離職申請表返回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通知離職申請人在附加條款簽署相關保密等約定。(五)人力資源部下發離職通知單給離職申請人,確定離職人的準確離職時間。離職人必須妥善保管離職通知單,并憑離職通知單按時到公司領取相關薪資。(六)離職手續辦理的時間:原則上應在離職手續簽署生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下可由公司高層批準立即辦理離職手續。第八章 員工培訓管理第四十三條 公司為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和工作效率,將定期與不定期地舉辦各種教育培訓。第四十四條 員工培訓類型(一)入職培訓所有新員工均須接受入職培訓, 內32、容包括:1、企業文化、經營理念、公司發展歷史及現狀、行業狀況;2、公司組織機構、各部門的職能和業務范圍;3、公司規章制度、員工行為規范;4、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5、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后的職業心態調整培訓。(二)在職培訓1、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人員參加各種有關業務培訓和技術技能培訓;2、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而需選送員工脫產或不脫產外出學習和培訓,但必須遵循學用一致,擇優選送的原則。3、邀請專家學者到公司做專題講座。(三)公司鼓勵員工自學成才和業務學習,并對學習成績優異者和學用結合有成績者予以一定獎勵。(四)公司員工參加各項全國統一職稱考試,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五)凡公司派出學習或指定人員參33、加培訓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外出和脫產學習需報總經理批準,未經總經理批準外出和脫產學習,培訓自行報考學習的員工經費一律自理,并不得占用工作時間外出聽課。第四十五條 培訓計劃制定(一)各部門應于每年12月中旬前提出次年培訓需求,填寫培訓需求調查表,報人力資源部。(二)人力資源部負責于每年年底之前,根據公司次年總體經濟目標,結合各部門培訓需求調查,制定培訓目標和計劃,報人力資源部經理、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審批。(三)培訓計劃的內容包括:培訓類別、培訓對象和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形式、培訓負責人、費用預算、培訓考核及效果評估。第四十六條 培訓費用管理 (一)人力資源部依據培訓計劃對培訓經費做統一預算,并根據實際34、實施情況定期調整。(二)培訓費用的審批權限限制在公司總經理。 (三)所有培訓費用的報銷均需提供完整的人員培訓審批表,作為報銷憑證的附件。(四)公司培訓部門負責對培訓費用發生前進行審核,統一控制公司所有的培訓開支;人員培訓審批表上需有審核確認的簽字,否則視此表為不完整。第九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四十七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都必須按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第四十八條 勞動合同簽訂規定:(一)試用員工與公司簽訂試工協議,用以明確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二)試用合格,正式聘用的員工在接到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后一個月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35、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應及時說明理由,否則視為自動延長試用期。(三)試工協議、勞動合同必須是公司與員工本人親自簽訂,不得他人代簽。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四十九條 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聲明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第五十條 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員工,并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接到通知3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逾期不簽且未作說明,即視為自動待崗。第五十一條 員工勞動合同36、期滿而原工作部門不同意續簽,員工又不能聯系到新工作部門的,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滿員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亦應終止。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于合同終止當日通知合同終止,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及離職手續。第五十三條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四條 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天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非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辦理離職手續。第五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未得到批準和辦完解除勞動合同37、手續前應堅持本崗位工作,不得在外應聘、兼職和就業。第十章 員工檔案管理第五十六條 員工檔案包括:(一)員工求職資料;(二)入職申請表、人資評估表、試工協議;(三)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外語等級證書、各種資料證以及其他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四)員工檔案照片;(五)員工轉正申請表、員工履歷表、聲明、勞動合同;(六)員工異動申請表、異動交接手續;(七)績效考核記錄、培訓記錄;(八)其他反映員工信息的材料。第五十七條 公司員工內部檔案應及時、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資源部統一保管;各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歸檔材料及時送交人力資源部保管。第五十八條 人力資源部對收集的歸檔材料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并按員工順序號38、進行存放保管。為確保檔案的準確,每半年對內部檔案進行檢查、核對,同時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每年年底清理當年離職員工檔案,并將離職員工檔案移交公司檔案室保存。第五十九條 查閱、借閱員工檔案的人員須是中級及以上管理人員,且只能查、借其下屬的檔案。查閱、借閱員工檔案的人員須填寫檔案查閱(借閱)登記本。檔案借出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查閱、借閱檔案者負有保密義務和保管責任。第十一章 附 則第六十條 本制度接受中國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關規則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約束。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編制并解釋,經總經理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