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新材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及績效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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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484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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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保新材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及績效考核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 北京xx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為推進北京xx環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建第一條 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薪酬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效益的增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經理; (二)副總經理; (三2、)財務負責人; (四)董事會秘書。 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分配與考核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 (一)審批制定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 (二)審批制定公司高管團隊年度績效目標及任期績效目標,并對總經理及高管團隊進行績3、效考核。 第六條 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 (一)起草提出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報董事會審批;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 (二)審批公司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實施方案; (三)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 第七條 總經理的職責和權限: (一)根據本制度提出公司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具體辦法,報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批準并組織實施; (二)審查、確認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標; (三)牽頭成立績效考核小組,負責對高管人員績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對高管人員進行年度考核; (五)根據本制度以及4、績效考核具體辦法的規定,擬定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分配。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 第八條 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九條 基本薪酬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慮職位、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 (二)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其他高管人員基本薪酬標準如下: 1、總經理年度基本薪酬為70萬元; 2、副總經理等其他高管人員年度基本薪酬為48萬元。 第十條 績效薪酬 (一)績效薪酬是高管人員不可預期的薪酬,是根據公司年度總體經營業績完成情況、高管人員的誠信任責、勤勉盡職等方面的評價情況確定的薪酬; (二)績效薪酬考核的指標應包括如下四個部份: 第一部份:公司年度總體經營業績完5、成情況; 第二部份:高管團隊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三部份:年度分管業務目標及重點項目、重大措施的完成情況; 第四部分:其他管理要求指標完成情況。 (三)如果公司未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年度總體經營業績,則高管團隊不發放績效薪酬;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 (四)當公司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年度總體經營業績時,公司可按年度實現凈利潤的1-5%的比例提取高管團隊績效薪酬。高管個人實際獲得的績效薪酬與公司高管年度考核總得分掛鉤。高管個人實際獲得的績效薪酬最高不超過個人年度基本薪酬的5倍; (五)績效薪酬的發放: 1、績效薪酬在高管任期內累計計算。在任期內上一年度未能完成利潤目標時,應先扣除上年未完6、成利潤指標部分,再計算本年績效薪酬; 2、績效薪酬由董事長、總經理根據各高管績效考核得分、崗位權重等因素確定分配方案。當年應發放的績效薪酬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年度審計后一個月內發放。 第十一條 高管人員任職期間,出現下例情形之一時,年度績效考核為零分,不予發放年度績效薪酬,若已發放的,亦應予以追回: (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四)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員的; (7、五)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免職的; (六)董事會認為不應發放年度績效薪酬與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 對高管人員的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組負責實施。考核結果報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確認。 第十三條 高管本人要根據公司的總體年度經營目標,結合分工在每年的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所分管工作目標及重點工作(考核項目)建議報考核小組。 第十四條 考核小組根據公司高管團隊總體績效目標及各高管人員分工,討論提出副總經理等其他高管人員的目標責任書建議并報總經理審核確定。總經理年度考核目標主要為董事會下達的公司高管團隊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經營年度開始前,公司與全體高管人員分別簽署目標8、責任書。總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及績效考核制度 經理、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其他高管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 第十六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高管人員應向考核小組作書面述職報告。然后由考核小組進行具體考核操作,統一制作表格,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被考核人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打分,并出具績效考核評估意見,報董事長、總經理審核。董事長、總經理有權對考核得分進行適當的調整。 第十七條 董事長、總經理根據考核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績效薪酬,報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定。 高管績效考核工作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完成9、年度審計后二十天內完第十八條 成,并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在收到通知后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內向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出處理;如對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處理結果仍不認可,可再向董事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在經營年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董事會可以調整總經理及高管團隊的考核指標。總經理可以相應調整副總經理等其他高管人員的考核指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授權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公司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實施方案”。 員工績效考核辦法由公司高管團隊負責制訂并實施。 公司中層、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負責解釋,原薪酬方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