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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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51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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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科技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廣東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學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 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xx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薪酬管理制度。第二條 適用本制度的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 總經理、副總2、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第三條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原則,體現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規模與業績的原則,同時與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責、權、利統一原則,體現薪酬與崗位價值高低、履行責任義務大小相符; (三)長遠發展原則,體現薪酬與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目標相符;(四)激勵約束并重原則,體現薪酬發放與考核、與獎懲掛鉤、與激勵機制 掛鉤。第二章 績效考核體系及職能第四條公司績效考核體系由董事會、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總經理組成。第五條 董事會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職能:審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經營目標;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并負責將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工作。第六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3、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職能:起草或提議 修改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報董事會審批;審批公司董 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年度績效考核方案;檢查監督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 理人員履職情況。第七條總經理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職能:擬定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年度績效考核方案;擬定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人員的 年度工作考核目標,提交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第三章 績效考核流程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獎勵兩部分 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慮職位、責任、能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按月發 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薪酬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董4、事和 監事的薪酬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獨立董事津貼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高級管理 人員薪酬由董事會審議批準。第九條 績效獎勵以年度經營目標為考核基礎,根據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 人員完成年度經營指標核定年度獎勵總額,并根據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完 成個人年度工作目標的考核情況核發至個人的獎勵。績效獎勵在年報完成后發 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獎勵總額、等級、系數、計算和發放 辦法等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第十條 績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會在審議公司年度報告時確定年度經營目標;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年度經營目標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業績指標; (三)總經理根據年5、度業績指標擬定年度績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 (四)經營年度結束后,根據年度績效考核方案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建考核小組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 理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第十二條 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發放年度績效薪酬與獎勵:(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嚴重書面警告以上處分的;(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四)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或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6、為不合適人員的。第四章 薪酬調整第十三條 薪酬體系應為公司的經營戰略服務,并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斷 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進一步發展的需要。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調整依據為: (一)同行業薪資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資報告或公開的薪資數據,收集同行業的薪資數據,并進行匯總分析,作為公司薪資調整的參考依據。 (二)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資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資調整的參考依據。 (三)公司盈利狀況。 (四)公司發展戰略或組織結構調整。第十五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可以臨時性的為專門事項 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7、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的 補充。第五章 薪酬支付第十六條 除獨立董事津貼按季度發放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均按月發放。公司發放薪酬均為稅前金額,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從工資獎金中扣除下列事項,剩余部分發放給個人。公司代扣代繳事項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內容:(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各類社會保險費用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三)國家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款項等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第六章 其他激勵事項第十七條 公司可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激勵 并實施相應的績效考核。第十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并提交董事會審 議。股權激勵的相關事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