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高層人員薪酬考核激勵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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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716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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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公司高層人員薪酬考核激勵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不斷優化公司薪酬管理體制并與市場接軌,規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標準,發揮薪酬對高級管理人員為實現公司戰略目標、實現科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持續發展的激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司高管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認定的其它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分配與考核以公司經濟2、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高管人員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個人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審議董事、監事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會負責審議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起草或提議修改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制度,報董事會審批;審批公司高管人員年度績效考核方案;組織成立考核小組,確認績效考核小組的3、考察結果并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司高管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確定高管人員薪酬基數;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配合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方案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關于公司高管人員薪酬與考核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研究和審查公司高管人員的考核標準,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1 / 4 (二)研究和審查公司高管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并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擬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核實公司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的授 權是否合規、行權條件是否滿足,并發表核實意見。對存在法律、法規、規范性4、文件規定或公 司股權激勵計劃約定需追繳收益情形的,向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追討因股權激勵所獲得的收益。 (四)核實公司年度報告中關于高管人員薪酬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下設工作辦公室,在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指導下,具體 開展薪酬的評定、考核、調整等薪酬管理的工作。 第三章薪酬的構成 第八條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保險和福利構成。 計算公式為: 年度薪酬 = 基本薪酬 + 績效薪酬 + 保險和福利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人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力、市場 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 (二)績5、效薪酬:績效薪酬以年度經營目標為考核基礎,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人 員完成年度經營指標及個人年度工作目標情況核發至個人。績效薪酬可以在年度結束后基于審慎的原則進行提前核算預發,年報審計后可進行調整。公司高管人員的績效獎勵總額、等級、 系數、計算和發放等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 (三)保險和福利: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帶薪假期等。 以上薪酬均為稅前薪酬,公司將按照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從工資獎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各類社會保險費用、按照公司考勤規定扣減的薪酬、其它國家或公司規定的款項等個人應承擔繳納的部分,剩余部分發放給個人。6、 第九條公司年度考核主要從財務類、客戶類、內部運營類、社會效益和董事會綜合評價指標等方面進行考核: (一)財務類指標:包括年度總收入、凈利潤、凈資產收益率、成本費用、經營性現金流、銷售 合同及訂單等。 (二)客戶類指標:包括銷售目標、市場目標等。 (三)內部運營指標:包括產品質量、生產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研發管理等。 (四)社會效益和董事會綜合評價指標:包括遵紀守法、團隊建設、員工教育和培訓、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信息內部報告情況等。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公司內部重大政策、戰略規劃調整、工作調動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考7、核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條高管人員在考核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減或不予發放年度績效薪酬: (一)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受到公司內部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二)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四)被證券交易所予以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合人員的; (五)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六)因個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免職的。 (七)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八)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第四章考核與實施程序 第十一條高管人員的績效薪酬8、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考核決定,具體考評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出年度工作的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公司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公司按績效評價結果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公司高管人員績效薪酬方案,報薪酬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建考核小組對公司高管進行績效考核,考核小組至少由三人組成,公司董事長應為考核小組成員之一。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召集人負責任命考核小組其他成員。公司根據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考核結果,發放高管人員的年度績效薪酬。 (一)其他激勵事項 第十三條公司可根據經營效益情況、市場薪酬水平變動情9、況以及公司的經營發展戰略等,不定期地調整薪酬標準。 第十四條公司可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高管人員進行激勵并實施相應的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股權激勵的相關事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確定。若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根據本制度實施的績效考核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沖突時,董事會應當自行或授權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有沖突的部分進行變更。第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有利于激勵高管人員提高工作績效和促進經營指標達 成的其他激勵方案,并制訂相應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二)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關規定執行;如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規定調整或修訂,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