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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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718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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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科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內審負責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以企業效益和發展2、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業績掛鉤的原則; (三)考慮公司長遠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則; (四)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結果與過程相統一的原則; (五)有獎有罰、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 1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制定、審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并進行績效考核以及確定薪酬分配。 第六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研究高級3、管理人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 (二)根據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職責以及參考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 薪酬分配和績效考核實施方案,可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根據公司年度生產經營、效益目標起草制定。該實施方案經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后執行。 董事會薪4、酬與考核委員會有關會議的決議和紀要應在會議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報告董事會。 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 第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是指公司在一個年度內支付給高級管理人員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等。 第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在公司工資總額中列支。 第十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年度薪酬制度。 年度薪酬分為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兩部分。計算公式是: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其中,基本薪酬所占比例不得高于 40%。 (一)基本薪酬根據企業分類及XX省XX市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統一制定,根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年資等因素確定。 (二)績效薪酬:根據公司效益、發展的實現情況及高管人員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由董事會薪5、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獎勵薪酬。 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 1、當年度考核結果為較差,績效年薪為0。 2、當年度考核結果為較低時,績效年薪按“基薪(考核 分數-較低等級起點分數)(中等級起點分數-較低等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0 倍基薪到1 倍基薪之間。 3、當年考核結果為中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1(考核分數-中等級起點分數)(良好等級起點分數-中等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 倍基薪到2 倍基薪之間; 4、當年度考核結果為良好時,績效年薪按“基薪2+0.5(考核分數-良好等級起點分數)(優等級起點分數-良好等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2 倍基薪到2.5 倍基薪之6、間; 5、當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時,績效年薪按“基薪2.5+0.5(考核分數-優等級起點分數)(優等級封頂分數 100-優等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 2.5 倍基薪到 3.5 倍基薪之間。 第四章 考核與兌現 第十一條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績效薪酬的提取與發放,參照上年度的考核結果,按 70%預發。其余 30%在下一年度考核清算工作完成后兌現。 第十二條 績效薪酬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考評決定,具體考評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做出年度工作的自我評價; (二)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公司經營業績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公司按績效評價結果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交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方案,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重大政治責任事故、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嚴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依據責任大小相應扣減責任人當年度績效薪酬。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條款內容與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中相關條款或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