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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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739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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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股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推進深圳市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建立與現代企業 管理制度相適應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地調動高管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 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效益的增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管人員指下列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 書等董事會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 公司高管人員的分配與考核以企業經濟效益為出發點,根據公司年度經營計 劃和高管人2、員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標,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高管人員的年度 薪酬分配。第四條 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 (二)收入水平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標掛鉤的原則; (三)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四)薪酬標準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五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確定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方案,負責薪酬管理、考 核和監督的專門機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形成的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方案后提交董 事會審議批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高管人員進行考核后,確定其薪酬分配。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公司高管人員薪酬3、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見,審查、確認高管人員年度目標責任書; (二)檢查公司高管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三)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三章 薪酬的構成和考核目標第七條 高管人員薪酬由基本薪酬、保險和福利以及年終績效薪酬組成。(一) 基本薪酬: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所任職位的價值、責任、能 力、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確定。(二) 保險和福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通勤補貼、住房補貼和年功補貼等。(三) 年終績效薪酬:根據公司在效益、安全方面的實現情況以及高管人員年度、 月度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由薪酬與考核委員4、會進行綜合考核獲得的獎勵薪 酬。(四) 高管人員的基本薪酬等級的確定以及相應的保險、福利待遇套用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中的職等工資表(見附件)。第八條 年終績效薪酬考核目標 年終績效薪酬的考核以效益目標、年度分管工作完成情況、安全目標和年度綜合評價作為考核目標。各考核目標的分值設基本分和加(減)分兩項,基本分采用百分制計 分,加(減)分根據指標特點設置。考核總分按照各類績效目標得分乘以所占權重計算。 其中,效益目標權重為 40%,年度分管工作完成情況為 40%,安全目標權重為 10%,年 度綜合評價權重為 10%。(一)效益目標: 包括資產保值增值率、資產負債率、全員勞動生產率、盈利能力四項指標。5、 1、資產保值增值率。指考核期末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所有者權益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2、資產負債率。指考核期末公司負債總額與資產總額的比率。 3、全員勞動生產率。指考核期內的收入總額與平均在崗職工人數的比率。 4、盈利能力。主要指公司在考核期內的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二)年度確定的分管業務目標達成情況及專項工作完成情況。 (三)安全指標: 以年度重大事項作為主要考核內容,包括生產安全、經濟安全、法紀安全和企業形象安全四項指標。 1、生產安全。重點考核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生產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2、經濟安全。重點考核因決策失誤、瀆職造成重大6、經濟損失、重大違紀違規問題。3、法紀安全。重點考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考核領導班子成員違法犯罪案 件、員工群體性犯罪案件。4、企業形象安全。重點考核對企業形象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事件。 (四)年度綜合評價: 主要評價高管的工作態度、工作能力以及員工滿意度。第四章 考核與實施程序第九條 經營年度開始前,高管人員應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制訂工作計劃和目 標,分別簽署目標責任書。其中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與董事長簽訂目標責任書,副總經 理、財務總監與總經理簽訂目標責任書。公司每月根據經營情況和業務發展需要確定月 度重點工作。第十條 目標責任書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 7、高管人員所分管的工作提出,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目標責任書應對高管人員的工作計劃與目標中各項內容的權重、分值予以核定。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在數據提供和崗位職責確定等方面應大力配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工作。 對于未列入目標責任書的其他專項工作,公司總經理可根據公司經營發展情況、分管領導的業務目標及公司具體要求進行指定。第十一條 高管人員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將作為高管人員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據。在經營年 度中,如經營環境等外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可以調整高管人員工作 計劃和目標。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高管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高管人員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書面述職報告;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高管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公司盈利情況,確定高管年底薪酬可發放金額,并根據各高管的工作職責范圍確定崗位權重。 (四)根據高管人員崗位權重與年終績效評價結果的乘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確定高管人員的報酬數額。第十三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完成高管人員的薪酬考核工 作,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報董事會,并通知考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