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新材料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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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980745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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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稀土新材料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x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xxxx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權,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建立科學有 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獨立董事指導意見”) 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董事,是指本制度執行期2、間公司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 員,包括內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獨立董事。本制度所稱內部董事,是指與公司之 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稱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本制度所稱獨 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獨立董事指導意見的規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 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本制度所稱監事,是指本制度執行期間公司監事會的全部在職成員,包括 內部監事和外部監事。本制度所稱內部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 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本制度所稱外 部監事,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3、其他職務的監事。本制度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第三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與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相結合, 保障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與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標緊密結合,同時與市場價值規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則:1、競爭力原則:公司提供的薪酬與市場同等職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競爭力;2、按崗位確定薪酬原則:公司內部各崗位薪酬體現各崗位對公司的價值,- 1 -體現“責、權、利”的統一;3、與績效掛鉤的原則;4、短期與長期激勵相結合的原則;5、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對董事、高4、管人員進行考核并確定 薪酬的管理機構。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職責與權限見公司董事會薪酬與 考核委員會實施細則。第三章 薪酬標準第六條 公司內部董事、內部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 年薪構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報酬,績效年薪主要與公司經營業績掛鉤,即 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績效年薪的兌現水平。第七條 根據公司內部董事、內部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風險、 壓力等,確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標準,基本年薪不浮動,按月平均發放。第八條 公司內部董事、內部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年薪與公司利潤完 成率及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掛鉤。第九條 公司內部董事或內部監事兼任高級管理5、人員時,年薪方案上限以孰 高者確定。第十條 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津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人民幣30,000元(含稅)。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 關規定履行職責(如出席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等)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內部董事、內部監事不另行發放津貼。第四章 薪酬支付第十一條 公司內部董事、內部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發放按照公司工 資制度執行。獨立董事、外部董事與外部監事津貼于股東大會通過其任職決議之 日起的次月發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 繳個人所得稅。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發生下列任一情6、形,公 司不予發放績效年薪或津貼:1、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行政處罰的;3、因個人原因擅自離職、辭職或被免職的;4、公司董事會認定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薪酬調整第十三條 薪酬體系應為公司的經營戰略服務,并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斷 變化而作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公司的進一步發展需要。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調整依據為:1、同行業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過市場薪酬報告或公開的薪酬數據,收集 同行業的薪酬數據,并進行匯總分析,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2、通脹水平:參考通脹水平,以使薪酬的實際購買力水平不降低作為公司薪酬調整的參考依據。3、公司盈利狀況。4、組織結構調整。5、崗位發生變動的個別調整。第十五條 經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可以臨時性的為專門事項設立專項獎勵或懲罰,作為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