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簽證管理工程簽證管理 第第四十一四十一條條 合同未約定價格的乙供零星材料定價辦法 1、總價不超過 10 萬元(含上浮)的單項材料(同一批同類)為 零星材料。 2、工程部將需確定單價的零星材料清單(包括數量、規格、材 質)至少在使用前 10 天內通過 EMS 系統發至采購部,采購部必須在 24 小時內(以工程部發 EMS 系統時間為準)確定價格并將價格清單 通過 EMS 系統發回工程部,采購部確定的價格必須是收貨價,工程部 可以在材料采購部確定的價格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作為施工單位的 采購價格,預決算部以此價格作為結算依據,施工單位對采購價格不 認可的, 工程部一天內報主管工
2、程領導或項目總經理審批后納入甲供 程序。工程部未及時提出采購清單導致采購工作倉促、滯后甚至影響 工程建設的,每次給予項目經理、工程部經理各 500 元處罰。工程技 術部考核。 采購部未按時限要求將零星材料價格回傳工程部的, 每次扣罰采 購部經理 500 元;采購部確定的價格在市場上不能采購的,每次扣罰 采購部經理 1000 元;由工程技術部考核。 將大宗材料當作零星材料的,每次扣罰工程部經理 500 元,由工 程技術部考核。 第第四十二四十二條條 合同未約定價格的乙供大宗材料定價辦法 1、 總價超過 10 萬元 (不含 10 萬元) 的單項材料 (同一批同類) 為大宗材料。 2、預算金額在 5
3、0 萬(含 50 萬)以下的,工程部在使用前 30 天 內將大宗材料采購清單(包括數量、規格、材質)通過 EMS 系統發至 采購部,采購部根據三三制原則必須在 7 天內詢價并確定價格;預算 金額在 50 萬(不含 50 萬)以上的,工程部在使用前 45 天內將大宗 材料采購清單通過 EMS 系統發回招投標部, 招投標部必須在 7 天內確 定價格。各核價部門確定的價格必須是收貨價,50 萬(不含 50 萬) 以下的,工程部可在確定的價格基礎上上浮不超過 20%作為采購價; 50 萬以上、100 萬(不含 100 萬)以下的,可上浮 10%作為采購價; 100 萬元以上的,不得上浮。預決算部以此價格作為結算依據,施工單 位對采購價格不認可的,工程部一天內報董事長審批后納入甲供程序。 工程部未及時提出采購清單導致采購工作倉促、 滯后甚至影響工 程建設的,每次給予項目經理、工程部經理各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