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拿地的十六種模式 序 號 拿地方式拿地方式評述評述 1招招 、 拍拍 、 掛掛 最規范的拿地方式:出讓土地一方為國家,沒有任何 稅費,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項進入企業所得稅和 土地增值稅成本,沒有任何爭議。 問題問題1 1:土地閑置費問題:土地閑置費問題。(國稅函【2010】220號、 國稅發【2009】31號) 問題問題2 2:契稅問題:契稅問題。財稅【2004】134號、國稅函 【2009】603號(一級開發情況下出現的問題) 問題問題3 3:考慮拿地的主體問題:考慮拿地的主體問題;例如,簽訂土地轉讓框 架協議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簽訂協議,一定是項 目公司。否則,土地再轉讓到項目
2、公司,稅收問題很嚴重。 問題問題4 4: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問題:返還的土地出讓金問題。財稅【2009】151號、 財稅【2009】87號文件。例如,某公司5億元拍下了土地, 政府又返還了2億元土地出讓金。 思考:思考:如果是直接減免的土地出讓金呢?是否需要計 入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問題5 5:以地補路問題:以地補路問題。江蘇南京市關于土地增值稅的 問答,認為看似企業沒有花錢就去的了土地,實際上支付 的修路款就是去的土地的對價,因此可以進入成本。類似 的,企業所得稅認為也應該照此辦理。 2不是招拍掛不是招拍掛, 創造招拍掛創造招拍掛 (操縱政府操縱政府) 例如:某國有企業土地補繳土地出讓金,變為開
3、發用 地后,準備將地轉讓給某開發企業。 第一步第一步,國家將土地收儲國家將土地收儲,支付給開發企業補償費, 營業稅(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國稅函【2008】277 號文件、國稅函【2009】520號文件)不征稅,土地增值 稅(條例和財稅【2006】21號文件,不征稅,企業 所得稅(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享受搬遷補償納稅 待遇) 第二步第二步,國家二次招拍掛國家二次招拍掛,承諾該企業拿到土地,支 付給國有企業的拆遷補償費在招拍掛中支付;此時,政 府出讓土地,沒有任何稅費。 第三步第三步,如果該國有企業要房子,不要地,則地產企 業保留分給國有企業的房子不賣,而是在將利潤分走后, 將企業股權留給國有企業來完成。 總結:總結:該方法主要是為了在盡量節省稅款的方式下, 解決如何將土地從一個國有企業轉移到另外一家。 3購買轉購買轉 讓土地讓土地 買方:買方:直接按照支出款項作為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