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繕工程承包合同修繕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方(全稱): 承包方(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 修繕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一、工程概況: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道路維修工程 工程地點:_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文化居住區內_ 工程內容:_居住區內的市政維修工程_ 二、工程承包范圍: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人行步道磚維修、馬路牙維修、 各種井及井蓋維修。_ 三、合同工期: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2009年07月01日 _ 竣工日期:_2009年12月01日_
2、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153_ 日歷天 四、質量標準: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合格 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暫估_(陸拾萬元整)_ 元(人民幣) ¥: _暫估_600000_ 元 (人民幣) 六、六、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本工程無預付款,工程全部完工后,結算確定總價后七個工作日 內一次性結清。 七、結算方式七、結算方式 按照北京市2005年修繕預算定額及造價處發布的相關文件。 八、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 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 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3、:_2009_年_06_ 月_25_日 合同訂立地點:昌平區回龍觀市政管理所 發包人:(簽字公章) 昌平區回龍觀市政管理所 年 月 日 承包人:(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 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 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 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 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 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和建設方: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 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 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