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_ 買受人:_ 說 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存量房買賣。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過辦理轉移登 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2、 簽訂本合同前,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有關證書和證明文件。 3、簽訂本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 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本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 或添加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確定。【 】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 況未發
2、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時,應當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刪除。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愿、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 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愿的原則,本合同文本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供當事 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合同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 內容。 5、 本合同文本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 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 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 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契稅、印花稅、土地 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或注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并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 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 國籍: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