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經紀人理論與實務 第一節(jié) 經紀人概述 一、經紀人概念 (一)經紀業(yè) “經紀”表示一種營業(yè)或職業(yè)性的行為,是以提取傭金為經營特 征來為交易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 經紀業(yè)是指從中介紿他人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行業(yè), 其中經紀人 是實施經紀行為的主體。經紀業(yè)的活動范圍較廣,涉及各行各業(yè),各 個區(qū)域,但政府對有些控制專營的特殊行業(yè)經紀活動,進行專業(yè)經營 限制,如期貨經紀、證券經紀、外匯經紀、房地產經紀等。 (二) 經紀人 經紀人是指在商品交換市場中專門從事為買賣雙方介紹交易等 中介服務活動,以獲取傭金的中間商。它主要包括 3 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經紀人是以買賣雙方為服務對象的; 二是經紀人在其經紀業(yè)
2、務活動中只起居間介紹的作用, 不能成為 商品買賣任何一方的當事人,也無權簽訂其買賣合同,其服務活動是 在充分尊重買賣雙主權益的基礎上進行的; 三是經紀人以收取一定報酬為中介服務活動的目的; 經紀人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經紀是一 種中介服務活動, 從產業(yè)結構來說是屬于第三產業(yè), 從法律角度來看, 是既可屬于商法,又可以屬于民法的法律行為。 經紀人的一般職能主要包括信息服務、 中介服務和代理服務三個 方面。 (三) 經紀人的特征 經紀人具有與其他行業(yè)不同的特性,其主要特征有: 1、經紀人提供的是智力、精力與體力相結合的綜合性專業(yè)勞動服務。 2、經紀人以信息為資本,不占有買賣的
3、商品,無須支付貸款,也無 須承擔商品交易的經濟風險責任。 3、開放性與適應性。開放性是指經紀人的行為具有較大的自由度; 適應性是指經紀人的行為要能適應各種環(huán)境、不同業(yè)務和不同客 戶的需要。 4、經紀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經濟組織。 5、經紀人根據(jù)不同情況可以分為幾種類型:按職業(yè)特點可分為專業(yè) 經紀人和兼職經紀人;按行業(yè)不同可以分為若干不同經紀人;按 素質可分為一般經紀人和專家型經紀人。 (四) 經紀人在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同服務的區(qū)別 經紀人在從事中介服務活動中的居間服務、代理服務、咨詢服務 等,都有其共同之處,但由于各自從事的具體業(yè)務關系不同,并且根 據(jù)不同業(yè)務簽訂不同的合同,其法律關系、權利和義務也不所不同。 1、代理服務與居間服務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 64 條, “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從事中介 服務活動的代理人一般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