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一 部 分概 況 說 明 一.XX小區概況XX是由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傾力開發的精品樓盤。該項目設計規劃細致唯美,力求創造出精致、完善、動感、富有人情味的生活氣息。XXA區于XX市,用地面積25818.72m,總建筑面積55109.08 m,小區住宅共計446套,小區內智能化配套設施完善,有可視對講、閉路電視監控、周界報警、電子巡更、車輛出入管理系統等。二、物業服務部概況臨安市XXXX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物業管理專業國家三級資質證書。本部門堅持“誠信務實、厚德敬業、合作進取、拼搏創新”的質量方針和“業主至上、為您服務”的服務理念。三、 小區現場管理服務機構概
2、況臨安市XXXX實業有限公司下設XX物業管理部,全面實施小區的物業服務工作,以其專業水準和豐富經驗,竭誠為業主提供二十四小時管理服務。若您需要任何幫助,請與物業管理處聯系:客戶接待時間:周一至周日 8:00 17:00 報修接待實行全年365天服務安保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管理處組織架構 XX物業管理處 綠化服務組客戶服務組安保服務組保潔服務組維修服務組 第 二 部 分 住 戶 須 知一、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
3、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動。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隊、宗教團體、歷史建筑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機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納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智慧應用系統,協調和監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監管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
4、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房屋安全調查、安全鑒定、解危補助、應急搶險等工作的順利開展。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市場監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監管、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房屋安全調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調查工作。第五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建筑裝飾等行業協會的
5、指導和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第六條 鼓勵運用保險機制創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建設單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等方式,探索建立商業保險、風險基金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機制。第七條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房屋裝修企業、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以及物業服務單位等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相關不良信息,由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載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房產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機制,向社會公開舉報和投訴的受理方式。房產主管部門接到
6、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查處并反饋當事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轉送建設等有關部門。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戶型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書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性能指標、設計使用年限、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該房屋建筑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
7、。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建設單位所簽訂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因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先行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義務。國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是國家直管公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責任人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一)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負有
8、安全使用、檢查維護、委托安全鑒定、治理安全隱患的義務,并保留相關資料;(二)對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三)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調查,采取人員轉移、防汛、防災等應急搶險措施;(四)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處理措施;(五)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建筑幕墻進行常規維護、安全性檢測鑒定和維修,并保留相關資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因采取前款規定的各項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屬于區分所有權建筑物的,因對共有部分采取前款規定的各項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規約的規定共同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采取本條規定的各項措施
9、所需費用,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取。第十二條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賣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查詢。城建檔案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方便公眾查閱。第十三條 房屋實行物業服務等委托管理方式的,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共有部分的
10、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并在委托關系解除后,及時將管理檔案完整移交給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第十四條 對用于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商貿、旅游、交通、民政等用途的房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相關安全責任。第三章 房屋裝修安全管理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本條例所稱的房屋裝修是指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其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施工活動。結構不
11、與其他建筑相連的獨戶住宅房屋,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第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裝修的管理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手續。住宅房屋裝修中需要對房屋結構、墻體、使用荷載進行拆改、變動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裝修施工前向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房屋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一)違法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二)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載;(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房屋裝修涉及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12、,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由具備專業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驗收合格。本條例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結點和基礎等。本條例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裝修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房屋權屬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其他有效憑
13、證。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進行備案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意見;(三)原房屋平面圖和裝修方案。涉及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還應當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出圖章以及注冊結構師執業章。委托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實施裝修的,還應當提供裝修合同以及建筑裝飾裝修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第十九條 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查,制止違法裝修行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裝修行為。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督
14、促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對住宅裝修行為進行日常監督巡查。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利害關系人發現違法裝修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報告。房產主管部門接到違法裝修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施工人員等不得拒絕、阻撓房產主管部門、物業服務單位實施現場巡查,不得拒絕、阻撓房產主管部門開展現場執法活動。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第二十條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負責,其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成立后應當向市房產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市
15、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或者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查勘、鑒別、檢測、評定。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是指具備相應資質、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辦公場地等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單位。第二十一條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此后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結構安全鑒定;(二)房屋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三)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16、,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四)房屋遭受災害事故后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五)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還應當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因出現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委托鑒定的,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統一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進行安全鑒定費用補貼。第二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邊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周邊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一)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樁身長度范圍內的房屋;(二)開
17、挖深度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房屋;(三)地下隧道、盾構施工,距洞口邊緣一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四)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距離范圍內的房屋;(五)地下管線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處于設計影響范圍內的房屋。第二十三條 進行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的地基、建筑主體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房屋變形監測方案以及專項安全防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區分所有
18、權的房屋委托安全鑒定的,由相關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所在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托鑒定。第二十五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委托書或者合同;(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房屋權屬證書、證明其合法權益的其他有效憑證,或者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其他有效憑證;(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條 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鑒定報告應當由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簽審。對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組織專家
19、論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數據、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當委托鑒定的情形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將鑒定報告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隨時可能出現房屋倒塌等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在房屋安全鑒
20、定報告中提出以下處理意見:(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觀察期結束后應當再委托進行安全鑒定;(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于暫時不便拆除或者風險難以預測,人員必須撤離,但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于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拆除的整幢房屋。XX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危險房屋依照XX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處理。第五章 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第二十九條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筑幕墻維護檢修的監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據相關標準和規范,開
21、展日常維護巡查工作。本條例所稱建筑幕墻,是指由玻璃、石材等板材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的、相對于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第三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建筑幕墻的設計使用范圍。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青少年宮和養老院二層以上部位不得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墻。住宅、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使用玻璃或者石材幕墻。第三十一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對建筑幕墻進行常規維護和檢修。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自建筑幕墻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對建筑幕墻進行一次安全性檢
22、測鑒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一)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二)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幕墻,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性檢測鑒定,需要實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買受人提供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包含建筑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以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
23、等內容。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建筑幕墻工程規定的標準。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文本中,應當明確買受人承擔的建筑幕墻安全使用維護義務。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建筑幕墻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對本條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含有建筑幕墻的新建建筑,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設立建筑幕墻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建筑幕墻的檢查、檢測、維修。建筑幕墻專項維修資金與其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總額不得超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上限。具體繳存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搶險第三十四條 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收到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后,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
24、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同時抄告市場監管、安全監管等部門。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危險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協調工作。第三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危險房屋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處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第三十六條 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處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加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第三十七條 對危險房屋采取原
25、址重建方式解危的,在滿足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不改變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積和原建筑高度的規劃實施。危險房屋原址重建的,應當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優化審批流程,依法縮短審批時限,并依法減免相關費用。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的改造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解危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第三十九條 危險房屋的解危費用包括因解危引起
26、的維修費用、搬家費用、過渡費用、室內裝修補貼等費用。解危費用的承擔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因不可抗力、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不當使用等非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異產毗連房屋的解危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積分攤;(二)因施工、堆放、撞擊等他人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造成房屋險情的責任人承擔;(三)在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四)因多種因素或者多次行為造成房屋結構損壞的,按照責任大小承擔;難以確定的,由責任人平均承擔。第四十條 除采取解危措施外,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對危險房屋的結構、墻體、
27、使用荷載進行拆改、變動。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將未采取適當解危措施的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或者延續相關證照。第四十一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救援組織,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并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遭受火災、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后的房屋進行應急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的,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人員緊急撤離。第四十二條 區、縣(市)房產
28、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房屋進行巡查,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信息登記、注銷制度。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告區、縣(市)人民政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人員緊急撤離。第四十三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一)切斷水、電、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
29、物;(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補償。房屋搶險工程屬于應急搶險工程的,建設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時向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在其確定的期限內補辦相關手續。第七章 房屋白蟻防治管理第四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繳納白蟻防治費用。第四十五條 竣工驗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由白蟻防治單位對裝修房屋進行白蟻預防處理。鼓勵住宅房屋裝修時一并
30、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區內開展白蟻預防處理活動,提供技術以及咨詢等服務。未進行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白蟻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承擔所需費用。第四十六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房屋在白蟻防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由白蟻防治單位按照白蟻防治合同的約定進行滅治。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八條
31、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住宅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第四十九條 住宅裝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建筑裝飾裝修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裝修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相鄰房屋結構損壞或者影響房屋使用功能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五十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
32、條規定,未及時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不委托鑒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不委托鑒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及時委托進行周邊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不委托鑒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五
33、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限內送達鑒定報告或者備案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違反本條例二十六條規定,出具虛假鑒定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將其從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中刪除。第五十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
34、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將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處理。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未實施白蟻防治處理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五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六條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或者未按照國
35、家和省有關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七條 房產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二、 XX住宅(商鋪)裝修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持XX小區的安全、美觀和整潔的居住環境,物業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須提前7天向物業公司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圖紙、資質證書、裝修工上崗證,經審核簽署意見后,領取房屋裝飾裝修施工許可證后,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施工。物業使用人系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裝修的,
36、應事先征得物業所有人的書面同意方可提供申請。物業使用人裝修申請流程圖如下:提交裝修申請業主裝修方案,設計平面圖等工程組審核不合格合格 交納各項裝修特約服務費用施工單位提供各類資質,營業執照辦理進場登記手續發放施工許可證、辦理施工人員臨時出入證(保證金100元/人或2000元/戶)提供照片、身份證施工單位進場裝修,接受物業管理人員監督施工結束,提交書面竣工驗收報告 物業根據審核后的裝修方案進行驗收有違反規定行為 罰款、賠款、修復遵守各項規定,驗收合格后收回許可證、出入證入住二個月后無因裝修問題的,退回施工單位保證金或從中扣除所需費用多余裝修材料及工具等由物業管理處開具出門證、業主書面同意 施 工
37、 單 位 撤 離 裝 修 結 束第二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必須遵守浙江省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及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修管理責任書,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三條 裝修禁止下列行為:(如確需裝修的需有相關單位審批同意手續)(一) 任何裝修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墻、屋面防水隔熱 層、上下管道線路和原結構;(二) 不得任意拆除窗和間隔墻;(三) 不得封閉房屋內各檢修口;(四) 不得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五) 不得在樓面基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六) 不得改變外立面的格局,不得封閉陽臺;(經同意封閉的必須保證遵守小 區內要求統一顏色和用材
38、)(七) 其他損壞房屋結構及設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或物業管理協議,臨時管 理規約禁止的行為。第四條 在裝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 由業主或使用人向管理處提出裝修申請,并辦理“裝修許可證”,施工人 員憑裝修許可證、身份證復印件并領取施工人員“出入證”,施工人員需 隨身佩戴出入證,憑證出入小區;出入證不得轉借,違者收繳;(二) 不得損壞廚衛間四周保護層,廚房間、衛生間的地面不得高于客廳地坪, 客廳地坪抬高不超過10公分,封閉廚、衛生間吊頂時須留有檢修孔;(三) 不得在屋面、屋頂層、陽臺露臺、公共場地進行違章搭建;不得在外墻體 上鑿壁、打洞、開設門道、窗口及改變原外墻顏色;(四) 不得妨礙樓梯通
39、道的通暢和影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戶門外樓 梯面積,不得在門口或公共通道鋪設裝飾材料;(五) 室外空調機要安裝在原設計指定的位置;未有設計指定位置的需根據物業 統一要求;(六) 不得擅自安裝雨棚、陽光房、防盜窗、太陽能熱水器和曬衣架;(七) 裝修期間物業使用人進戶單元門上須貼有裝修施工許可證;(八) 不得在屋面安裝(未經批準的)破壞屋面防水層和超承重負載的設施;(九) 搬運裝修材料時,要注意對樓道等公共部位的愛護(樓梯扶手油漆、墻面 粉刷、樓梯踏步、電控設施等),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若損壞照價賠償;(十) 裝修時必須在室內攪拌水泥沙漿,不得在小區道路上、樓梯平臺上等公共 部位攪拌;(十
40、一) 裝修材料的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共場所;裝修垃圾一律袋裝扎 口,按規定的時間送到指定地點堆放,由管理處統一組織清運,費用由 物業使用人承擔。裝修過程中,不得將垃圾、磚石塊、水泥塊、含有水 泥沙漿的污水、污物和油漆存余物投入便池和下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 和其他物業使用人損失的由行為人負責疏通并承擔損失;(十二) 禁止夜間18:00時至次日8:00時、中午12時至14時和節假日進 行產生環境噪音的裝修活動,避免或者減輕對相鄰業主正常生活的影 響; (十三) 裝修期間,裝修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占用其它空置房屋、車庫;(十四) 裝修期間物業使用人安裝臨時衛生設施供裝修人員使用,裝修人員不得 隨地
41、大小便,若發現裝修人員隨地大小便,管理處將對其行為進行處罰 (如責令停工等);(十五) 裝修過程嚴禁改動、封閉、阻擋所有消防設施(包括消火栓、煙感探頭 和噴淋頭)或將其挪作它用。物業使用人裝修應注意消防安全,不得使 用電爐,蒸、燒、炒食物,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工場內嚴禁吸煙;(十六) 物業使用人裝修應嚴格按照裝修申請表審批的裝修范圍、內容、時間等 要求進行。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若有違反,管理處將開具“裝修停工 通知書”,嚴重違反者報經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按城鎮裝修管理辦法 和 XX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十七) 裝修材料,物品的運出須憑物業使用人或委托人的證明辦理物品出門證 方可外運
42、;(十八) 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須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并配置相應數量的 合格滅火器;(十九) 裝修用電不得超過該單元的裝表容量,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臨時 超容量用電須經管理處同意后,在指定位置接臨時電源線;(二十)裝修結束后,業主會同管理處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裝修管理辦法與政府發布的法律法規有抵觸或未涵蓋的,以政府發布的法律法規為準。三、XX小區治安管理規定為了加強潛陽花園小區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創造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請遵守以下規定:1. XX物業管理處積極協助當地公安派出所,指派專職秩序維護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業主如發現治安隱患、可疑情況應主動排除制
43、止,并及時告知管理處。2.請業主(使用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支持 和配合秩序維護人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并協助管理處處理緊急突發事 故。3.管理處工作人員在與業主(使用人)進行日常工作聯系、設備維修、抄表、 收款時要出示工作證件,對無牌、無證人員和陌生人員來訪,在未明身份 之前,應謝絕進入。4. 業主(使用人)外出時要妥善收藏保管貴重物品,開鎖好門窗,不給犯罪 分子有可乘之機;發現形跡可疑之人,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處,一旦發生 偷盜案件應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并保護好現場。5.小區內嚴禁聚眾賭博、打架、斗毆、進行各種射擊活動,嚴禁攜帶淫穢物 品和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進
44、入小區,嚴禁在小區內進行違法 交易及損害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6. 進入小區的裝修人員、施工人員應一律辦理“出入證”,憑“出入證”進 出,無證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小區施工,禁止推銷、修補、買賣、收舊等閑 雜人員進入小區。7.對外來人員實行出入登記制度,運出小區的物品,須事先辦理物品出門手 續或由業主(使用人)出具證明方可放行。安保人員須對出門物品進行嚴 格把關。 8.業主雇傭的清潔工、鐘點工等臨時工作人員須有相關的身份證明,辦理暫 住證并到管理處登記備案方可進出,并遵守小區的相關規定,業主負連帶 責任。9. 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損毀他人財物;不得擅自開啟他人信箱,隱匿、 毀棄或者私拆他人郵件、電報
45、、信函等。 10.業主(使用人)如離開住所外出,請及時關好水、電、氣總閘和門窗等, 時刻做好室內的各種安全防盜措施。四、 XX消防管理規定為加強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規定:1. 廣大業主(使用人)請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提高消防 意識,確保公私財物的安全。2.小區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以備應急之用,如無特殊情況, 請勿隨意動用。禁止任意移動、改變、損壞、遮擋、挪用消防設備設施。3. 不得占用和封堵消防通道,禁止在樓梯、走廊、通道處堆放雜物及在消防 通道停放車輛,以時刻保持公共通道的暢通安全。4.請勿在小區內動用明火、
46、燃燒紙張、雜物等,嚴禁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不得違反政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未經批準不得進行燒焊作業。5. 請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各業主進行室內裝修要 增設用電線路時,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可私自增大負荷。嚴禁亂拉、亂 接用電線路,不可隨意拆卸原有電氣線路設備。當要進行電焊、切割等用 火作業時應經管理處審批同意并在有人監護下作業。6.室內裝修材料應符合防火要求,進行必要的防火處理;嚴禁違法使用瓶裝 液化石油氣;火柴、煙頭等余燼要隨時熄滅;請教育小孩不要玩火。7. 每位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員都是義務消防監督員,督促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 作。發生火警,應立即撥火警電話119,同時告知
47、管理處,并關閉電閘、 煤氣總閥和門窗,迅速離開住所。8.業主/使用人應協助管理處維護安全疏導指示、事故照明、通風設施等消 防器材和設備,發現隱患應立即排除并告知管理處。9. 管理處有權制止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等一切危險行為及督促業主和物業 使用人消除危險隱患。業主應服從消防機關及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有關防 火安全方面的管理。嚴禁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管理處工作 人員的現場管理,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五、 XX車輛管理規定 1.管理處將對業主(使用人)的機動車輛發放停車出入證,憑證出入小區。2. 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轄區,經過許可進入轄區的車輛必須服 從物業人員的管理。3.車輛必
48、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逆行,不準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 進入轄區后應減速,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得鳴笛。4. 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超越車位或跨位,應按規定繳納車位費, 任何違章停放車輛將被拖移,拖移車輛費用由車主承擔。5.車輛停放后,必須鎖好門,關好門窗,車輛安全由車主自行負責,并注意 保持車位整潔,不亂扔沿煙頭、雜物,修車、洗車須在指定區域內完成。6. 超長、超寬、漏水、漏油車輛不準進入小區停放,攜帶易燃、易爆、劇毒、 腐蝕及污染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園區。7.進入轄區內的所有車輛必須服從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得亂停亂放,車輛若 損壞路面或其它公共設施,應照價賠償。8. 車輛進入停車場
49、內,車主應向車管員領取車牌出入證,并有序停放,當車 輛離開時,必須將車輛出入證歸還車管員,未交還或車輛出入證不符時, 該車不得離開停車范圍,違者車管員有權扣留或送相關部門處理。9.車主務必購買車輛保險,以備減少事故損失,如業主(使用人)在小區內 發生車輛丟失損壞事件,請及時攜帶相關手續向保險公司及轄區派出所報 案,并到管理處備案。六、 XX環境衛生及綠化管理規定1.“小區是我家,整潔靠大家”,業主/使用人均應自覺愛護小區內的綠化及 衛生設備,并有義務監督違反規定的行為。2. 不得將裝修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于走廊、樓道及公共場地,建筑垃圾必 須袋裝扎扣,不能破包、散包,送到管理處指定的堆放場地內,
50、由管理處 統一組織外運。3.業主(使用人)正式入住后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袋裝并打結,投入指定的 垃圾桶內,由保潔員統一清運。各戶不得將垃圾擺放在門口、走廊、電梯 內或樓道通道上。嚴禁從窗口向下拋擲垃圾。4. 嚴禁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煙蒂、廢紙和雜物,不得亂倒污水或窗外投 倒物品,不得在窗外掛拖把等影響環境美觀的物品。5.任何公共部位不得亂涂亂畫亂貼或亂豎廣告、指路牌等,違者負責清除或 修復的全部費用,如屬兒童的所為,則由其監護人負責。6. 轄區內的公共區域的公共衛生由管理處提供服務。業主裝修或搬運物品不 慎弄臟了公共區域等部位,則應負責立即清掃干凈。7.業主(使用人)在本小區對飼養寵物均需辦理
51、相關手續。申領拍照并約束 其行為,不得影響小區公共衛生及不對其他住戶產生任何滋擾。所有家禽、 家畜一律不得帶入本小區內飼養。8. 業主(使用人)必須教育兒童切勿攀爬樹木、欄桿或圍墻和水系景觀等, 以免發生意外。9.綠化范圍內不可進行球類游戲,不可破壞花草、樹木或采摘花卉,違者須 賠償再植費用。10. 不得改變和占用綠化帶及衛生設備,嚴禁在綠化帶內拉繩晾曬衣服;不 得往水景池內亂扔雜物及捕撈觀賞魚。七、 XX電梯使用管理規定電梯是廣大業主共同使用的財產,細心愛護和延長其使用壽命,保持正常運行是大家的責任,所以在使用中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1. 嚴禁運載自行車、摩托車、整批貨物、超大超長裝修材料、垃
52、圾等,如有 特殊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在專人指導下運載,并負責保持轎箱內的清潔 衛生。2.電梯轎箱內禁止粗野動作,應文明操作,只按適用之鈕,不可擊打按鈕, 更禁止用鑰匙等硬物按動或拍打顯示按鈕,嚴禁撞擊門板。禁止在轎箱內 蹦跳,以免電梯自動保護停機。3. 不得超載運行,當超載信號鈴聲響時,站在門口的乘客應自覺退出,不得 采取任何形式的強制關門手段。4.不要在電梯內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候梯時,請按上下方向鍵, 耐心等待。5. 禮貌乘梯,禮讓老人和兒童,電梯平層停穩開門后,應遵循先進后出的原 則,學齡前兒童須有大人帶領乘梯,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嬉戲玩耍。6.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如遇特殊
53、情況,須經管理處批準,并采取 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7. 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依靠轎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 住電眼或光幕。8.當看到停運標志時,不得采取任何令其開啟或移動標志牌的行為,在電梯 處于維修狀態時,除工程維修人員外,用戶不得使用,以免發生人身、設 備意外。 9.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電梯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運動時有異常的震動和響聲或較大幅度的搖擺; 有漏電、不平層、指示燈不亮等現象。 10.電梯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及事故,乘客應及時按電梯內的緊急按鈕或 撥打緊急電話與監控中心或外界取得聯系后等待救援,禁止從安全窗
54、爬 出。八、 XX公共設施管理規定 為維護本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完好無損,保證其正常運行,特制定如下規定: 1.自覺愛護公共設施,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管理處反映,以便及時修復,確 保公共設施的正常工作。 2.凡需在小區內接引和改變各類管線、挖掘道路的,應事先到管理處登記, 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施工。 3.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樓梯平臺等公共場所攪拌砂漿、堆放建筑裝 修材料,占用公共場地。 4.嚴格遵守政府有關“雨、污水分流”的規定,不得擅自把生活污水直接 接入雨水井;不得把雜物丟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5.請勿擅自踐踏綠化用地,并盡量避免挪動或踩踏、雨水井及其它管道 井蓋。 6.嚴禁擅自開啟
55、一切公共設施的井蓋、電箱門、水表總閥,如因裝修等確 需打開的,應事先征得管理處同意并由管理處派人開關閥門或井蓋。 7.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拆動小區內消防系統的所有設施、設備;應愛護 消防栓、滅火器材等,以備緊急時使用。 8.請教育孩子不能在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刻、亂畫,并配合管理處監督外 來人員的不軌行為。 9.嚴禁把雜物丟入小區的噴泉、水系景觀內,以免造成管口堵塞、造成水 體污染,影響居住的環境。 10.違反本規定者,管理處有權依法責令修復,要求賠償損失或依法追究法 律責任。九、XX房屋使用及維護管理規定 為使您的房屋整潔美觀,實現物業的保值、增值、延長使用年限,確保房屋的安全,請您在使用與維
56、護中遵守以下規定: 1.業主必須辦理物業入住手續方可使用房屋。當業主產權轉讓時,請提前 一周通知管理處,辦理物業管理相關變動手續。 2.業主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對房屋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等進行鑿、拆、 搭占等; 不得擅自安裝各類防盜窗、棚、網、雨棚、太陽能熱水器等或占用公 共部位; 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3.使用時不得將垃圾雜物倒入廁盆、地漏內,以免堵塞管道。 4.業主不得在陽臺、窗、露臺等部位安裝暴露在樓宇外立面的換氣窗、招 牌、旗桿等。 5.業主不得在屋頂樓面搭建棚屋、私建花壇、堆放雜
57、物;不得更改或增加 任何其他裝置于走廊、通道,不得擅自封閉走廊通道。 6.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和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 房屋的維修按下列范圍,分別承擔責任。 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修繕、更新責任,由業主承擔,費用自理。 毗鄰的房屋修繕,各相鄰方積極支持、配合,阻礙修繕造成房屋及他 人人身財產損壞的,阻撓人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部位、公用設備以及公用設施,凡認為損壞的,由行為人負責修 復或賠償,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7.共用的排風、排水、排油煙道等管線不得任意改動、打洞、改裝、拆除 和堵塞。 8.由于自然災害、自然損耗或物業使用人使用不當所致的質量問題需維修 的,不在保修范圍內,管理處盡力
58、為物業使用人或業主提供有償服務。十、 XX商業網點管理規定 1.凡在XX小區管理范圍內經營的任何商鋪、會所必須遵循合同規定之經營范圍,合法經營,嚴禁進行非法和有害社會治安的黃、賭、毒等活動。 2.商鋪和會所裝修必須遵循裝修管理規定,裝修工程必須符合消防要求, 領取住宅(商鋪)裝飾、裝修消防驗收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3.商鋪或會所內的招牌須報經工商部門審核同意,不得在公共場所亂豎亂 掛;商鋪內不準經營、制造、存放易爆、易燃、劇毒及放射物品。 4.商鋪或會所如需在外墻面豎立廣告招牌、橫幅等宣傳物,須按管理處統 一的設計格局布置有償競爭廣告位(依據政府有關廣告管理條例)。 5.嚴禁私自動用消防設
59、施和在外墻布設有電線路;不得跨店鋪經營、超范 圍經營及經營假冒偽劣產品。 6.消防、用電設施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以配合管理處每月例行的電器、 消防檢查工作;一經發現問題必須整改,否則管理處將按有關條例規定 報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7.油煙、污水必須達到環保要求才能排放和處理,不得影響其他業主和小 區環境美觀。 8.商鋪或會所內外公共場所的衛生,必須有專人負責,隨時清掃,垃圾必 須放入指定地點存放,不得隨意亂丟、亂倒,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 罰。 9.夜間經營時噪音不得影響園區內住戶休息和正常生活。10.經營人員必須隨時配合派出所和管理處進行戶口清查和登記申報工作。十一、XX廣告、招牌、宣傳品管理
60、規定為了對廣告、招牌、宣傳品進行有效的管理,結合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如下措施:1. 小區內廣告、招牌的擺放或懸掛以及宣傳品的張貼統一由管理處監督管 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擺放或懸掛,否則將一律予以撤除。 2.管理處負責小區周邊區域內廣告設置管理,對于需要設置廣告和發放宣傳 資料的業主需經過城管及管理處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范圍內擺放和懸 掛。3. 屬全國或省、市統一規定的招牌、宣傳品,由管理處負責懸掛或張貼;重 大節日和重要慶典活動時,各類宣傳品的懸掛和張貼統一由管理處負責。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懸掛應莊嚴規范,司旗、店旗、燈箱、廣告牌等經城 市管理局批準方可懸掛,管理處具體負責日常管理。
61、5. 商鋪或會所不得擅自設置遮陽蓬、遮陽簾;經審核批準設置的燈箱、廣告 牌應設置開關定時器,實行統一亮化,以保持整體美觀。6.小區內發布的所有廣告(含霓虹燈廣告)、招牌及宣傳品,思想內容要健 康,絕不允許刊登低級趣味和華而不實的廣告語言和畫面。7. 保護專利者、著作者、肖像人的合法權利,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允許刊登此 類廣告、招牌和宣傳品。8.發布設置的廣告、燈箱、招牌等,由設置單位負責定期清洗,及時維修, 使其保持完好狀態。9. 對于過期、腐爛、模糊不清、歪掛的廣告、招牌和宣傳品,須及時清理、 糾正或更換。 10.區域內廣告、招牌和宣傳品的擺放、懸掛、張貼,應遵守物業規定的設置 高度、長度等規范
62、,使之與物業總體結構相協調,與物業總體形象相匹配。 11.各類標志、徽標及產品廣告,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 際專利公約和國家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制作,不得有違法行為。第 三 部 分溝 通 與 投 訴秩序維護人員,清潔、綠化、維修等物業人員專注于本職事務,對于秩序維護和清潔維修以外的問題,未必全面了解,并不能準確地給予解答或指引。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及遲延處理時間,除緊急事件外,住戶若不明或有任何意見、投訴請直接致電或赴管理處投送意見箱。 歡迎各住戶提供任何有關本物業之管理意見,懇請留下姓名及電話號碼、地址,以便聯絡。若投訴個別管理處服務人員,請盡量記下編號或姓名(公司將嚴格為您保密),以
63、便調查和處理。第 四 部 分合 約 協 議 XX 業 主 使 用 手 冊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臨安市XXXX實業有限公司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本協議當事人甲方:臨安市XXXX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產開發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乙方是指:購房人(業主)物業名稱: XXA區 乙方所購房屋銷售(預售)合同編號: 乙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類型: 座落位置: 幢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乙方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甲乙雙方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簽訂如下條款: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
64、衛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項目 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2. 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在執行臨時管理規約的同時, 制定公布物業各項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4.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5.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 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6. 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7. 編制物業管理服務及財務年度計劃;8. 每年不少于一次通過公布欄向乙方公布物業管理費用收支賬目;9. 對于交樓標準為毛坯住宅的,交付后乙方需對住宅裝飾、裝修,則需要提 前與甲方辦理裝飾、裝修申請手續,就施工的
65、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文明施工管理等事項進行約定或承諾,乙方應簽署裝修管理責任書;10. 不得占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11.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有償服務;12. 自本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本 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 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2. 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 建議;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4.依據本合同向甲方交納物業管理費用和公用能耗等相關費用;5.裝飾裝修房屋時,
66、遵守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商鋪) 裝修管理規定,裝修管理責任書等涉及本物業的相關管理制度與規定;6. 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 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 通知甲方,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載客電梯嚴禁載物(裝潢材料和裝潢垃圾)。7. 轉讓房屋時,提早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 議及臨時管理規約,并結清本物業所有費用,包括:物業管理服務費、 公用水電分攤及單元水電費用以及能耗費用等;8.乙方出租本物業,應事先將本物業服務協議告知承租人或使用人,對承租 人,使用
67、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臨時管理規約等造 成的損失、損害承擔連帶責任;9.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維 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共同 使用的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戶外墻面、屋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 設備機房等(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或單幢物業的業主、使用人 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
68、供水設備、電梯、照明、消 防設施、防盜監控設備、郵政信箱、路燈、窨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 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環境衛生1.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清掃、道路清掃、環境消殺、除蟲滅鼠等;2.共用設施設備保潔;3.生活垃圾收集、清運。 四、公共秩序 1.內容 (1)主入口24小時門崗值班; (2)物業管理區域內巡視; (3)消監控系統報警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處理。 2.責任 (1)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 甲方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 做好救助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2)維護小區安全秩序,制訂公共秩序管
69、理制度,并切實執行; (3)消防系統、監控系統的維護、保養管理。 五、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1.內容 (1)限速、限重、禁鳴管理; (2)門崗車輛進出管理; (3)車輛停放秩序和泊位管理(車輛和車載物品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和賠償責任)。2.責任 (1)車輛行駛、停放有序; (2)維護交通秩序; (3)制定停車場管理制度,并切實執行。 六、房屋裝飾裝修管理1.與業主簽訂裝修管理責任書;2.履行宣傳、告知政府有關裝修管理規定的義務;3.對違章裝修行為進行勸阻、制止;4.對違章裝修及時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消防管理1.內容 (1)消防器材管理; (2)易燃品管理; (3)消防安全宣傳。2.責任
70、 (1)消防器材無缺少、失敗; (2)消防通道暢通; (3)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積極組織滅火。 八、公共綠化1.內容 (1)修剪、澆灌、施肥、除蟲等綠化養護; (2)清理公共綠地; (3)必要的補種。2.責任 (1)及時養護,促使花草樹木的正常生長; (2)保持公共綠地整潔。 九、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第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一、 房屋外觀 1.外墻無破損、無亂涂亂畫現象; 2.戶外無違章安裝的防盜棚欄和空調; 3.房屋場地無違章搭建。二、 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1.共用部位無破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2.定期維護保養,并有維保記錄; 3.設備運行情況有記錄交案
71、。三、 環境衛生 1.環境整潔、無污染; 2.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定期消殺。四、 綠化 1.美觀協調,長勢良好,定期修剪,無枯死; 2.養護得當,無破壞、踐踏、占用現象。五、 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1.道路暢通有序; 2.車輛停放整齊。六、 安保 1.統一服裝,持證上崗,文明執勤,主入口24小時值班; 2.物業管理區域內防止重大責任火災,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七、 消防 1.設施設備完好,消防通道暢通; 2.無重大消防事故發生。八、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 小修:及時修理,兩天內完成,應建立登記、回訪制度。 急修:20分鐘到現場,24小時受理,并建立登記、回訪制度。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
72、費(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及中修以上維修和更新的費用)及相關費用。一、 乙方繳費時間:物業管理服務費自開發商通知交房之日起由乙方承擔,乙方應于收樓同時一次性預繳12個月的物業管理費,乙方不得以房屋質量或以未領房等理由拒繳物業服務費。以后乙方按年度向甲方百分之百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在每個繳費年度的前10天內履行繳納義務。二.收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有房產證的按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無房產 證的按商品房銷售合同記載建筑面積計算) 多 層 0.80 元/月;商業用房 1.00 元/月;小高層(m/月)1-3層 1.50 元。三.乙方出租、出借物業時,物業管理服務費由
73、乙方或承租方,使用人繳納,乙方負有連帶繳納責任;四.乙方轉讓物業時,須繳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水電費等;五.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未計入的共用設施設備(如:電梯、水泵、景觀設施、公用車庫、樓道燈等)運行能耗費用,按相關規定,另行按實向乙方分攤;六.車位使用費按物價部門規定的現行標準,由車位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向甲方交納,甲方只承擔對車輛行駛、停放秩序的服務,并不承擔對車輛和車載物品保管義務和賠償義務。 1.路面車位:路面固定車位和路面臨時停車按物價批準文件執行收取停車費。 2.乙方已購置車庫/車位使用權的,甲方每月收取 元每個的服務能耗費。七.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
74、及其它特約服務的費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參考XX市物業管理代辦性、特約性專項服務(菜單式)參考收費標準執行。第五條 物業維修基金使用 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續籌根據XX市物業管理條例、XX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及浙江省、XX市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及法規規定執行。第六條 廣告牌設置及權益一、 甲方統一布設,但不得有損小區整體觀瞻和侵害業主權益;二、 收益專項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 違約責任一、 甲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給
75、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 乙方違反本合同條款,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 甲方違反合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四、 乙方違反合同,不按照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或其他應繳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應繳費用,并且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繳額的 3% 支付違約金。五、 以下情況甲方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或造成乙方損失的; 2.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3.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
76、且事先已書面告知乙方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本協議內所指的書面告知的方式是指在小區內公告欄內發布告示); 4.因非甲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它共用設 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在本物業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 由所導致的損害,但因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不在此限。 6.因業主或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導致,或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協議、臨時管理 規約和其它物業管理服務規定所導致的一切相關損害。 7.業主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火災、盜竊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導致的損害。 8.甲方書面建議改善自用、共用及約定
77、共用部分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乙方 或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未采納所導致的損害。 9.乙方或物業使用人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員提供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害(如代為泊車等)。 10.除上述各款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之事由者。 第八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 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 突發事件,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上述災害發生時所采取的緊急避險措 施。甲方因采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財產損失的,按有關法律規定由乙方 自行負責。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按有關法 律規定處理。第十條 本合同內空格部位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中未規 定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愿協商、 調解或者協商、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按下列2種方式處理; 1.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條 本協議樣本由甲方送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