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南京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修改 南京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的決定 各區房地產管理局,市、區城鎮綜合開發公司、房 地產開發公司, 各有關單位: 市房管局決定對(南京市 房地產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條 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本市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 規范 房地產經紀人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依照城 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
2、業務 的; (二)偽造、涂改、轉讓 南京市房地產經紀人員 資格證和 南京市房地產經紀人資證質證書的; (三)房地產經紀人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 組織內兼職的; (四)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有弄虛作 假、 惡意串通、 欺詐牟利、 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南 京市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 規范房地產經紀人的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建設部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地產經紀活動,是指對進 行房地產開發、 轉讓、 抵押、 租賃、 交換等的當事人
3、 (以 下簡稱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介紹、代理、咨詢等服務 的經營性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房地產經紀人, 是指具備經紀人資質 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或 個體工商戶。 房地產經紀人的資質是指從事房地產經 紀業務應當具備的人員素質、資金數量、業務能力及 管理水平等。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 動的均適用本規定。 末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房地產經紀人, 不得在本市從 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 產經紀活動的主管機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房地產市 場管理處具體負責。 第二章 申辦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申請成為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向南京市房 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通過資質審批領取 南京 市房地產經紀人資質證書扒 并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六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實行持證上崗 亮證經營制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