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銷售房地產銷售現場管理制度現場管理制度 一、簽到 1、 售樓處現場員工上下班實行簽到制,由現場經理負責核實,作為當天的考勤記錄。因 事因病不到者,事先必須向現場經理提交書面請假申請,獲準后及時知會其他主管, 特殊情況不能書面報告者,員工必須在當天上班前根據請假程序,打電話相關領導口 頭請假,事后必須銷假,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簽到或弄虛作假,否則記過論處。 2、 員工因業務需要不能簽到者,應提前向現場經理報告,得到批準后按批準時間到崗簽 到,特殊情況不能提前報告者,應在事后主動向現場經理報告,經核實后考勤負責入 在簽到簿上如實登記。否則按事假處理。 3、 遲到遲到: 按作息時間始起 3 分鐘至
2、 15 分鐘以內未簽到者作為遲到處理。遲到每次當場支 付現金 25 元,如違反者將在當月工資中雙倍扣除。(處罰金將撥入公司集體活 動基金)。如因公外出或請假、特殊原因皆需由主管出書面證明。 早退:早退: 按作息時間結束前 15 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處罰方式同上。 如因公外出或 請假、特殊原因皆因需由主管出書面證明。 曠工曠工: 無故遲到超過 15 分鐘或提前 15 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工半日論處;未經請假 或假滿而善自不到以曠工論處。無故連續曠工 3 天,銷售經理向該員工發出書 面警告。一年累計書面警告 3 次,該員工自動解聘。全月累計曠工 6 天或半年 曠工達 12 天者,銷售經理有權解聘該
3、員工。不發任何資譴費,除當月工資、 獎金之外。 備注:因偶發或突發事故遲到超過 15分鐘以上經考勤負責入查實可準予補辦請假。 二、員工上下班 銷售現場人員實行實名簽到制,由經理經指派專人負責核實,在當日 9:15 分之 前上報公司行政部當日簽到和前一日下班情況。公司以行政部記錄為銷售現場人員當 天考勤。案場考勤記錄由現場經理于每周一上交行政部復核,復核如出現謬誤,以公 司行政部記錄為準,并按情節輕重對簽到負責人處以懲罰。如出現委托他人簽到或偽 造出勤記錄者,經查實,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嚴重者現場主任有權提出解聘。員工曠 工時期,該員工無任何薪金及津貼 售樓現場按實際情況,上班時間為六個工作日,每人每周輪休一天;可根據售樓 中心的實際情況來調配。(如需要會按排早班、晚班,由主管負責調配);展會期 間提前 30 分鐘到位,展會期間不安排輪休,休息日可換至其他時間。遲到、早退或 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