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 程 建 設 監 理 合 同 標工 程 建 設 監 理 合 同 標 準 條 件準 條 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工程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2、 ()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 間段。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 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 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 由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 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 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
3、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 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 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 物品。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 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商,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九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 資料并保證該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條 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 定。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 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