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 出讓方(甲方):_ 地 址:_ 郵碼:_ 電話:_ 法定代表人:_ 職務:_ 受讓方(乙方):_ 地 址:_ 郵碼:_ 電話:_ 法定代表人:_ 職務:_ 2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第一條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 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或相 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 合同。 第二條第二條_ 房產使用土地位于_,總用地面積為_。其
2、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 抵押)_整棟房產;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房產總用地面積, 即_ 平方米。 _或: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平方米,為_房產總 建筑面積的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即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 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年,自_起算。 第五條第五條_ 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 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 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