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一般條款定義 第一條第一條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內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詞定義如下: () “業主” ,名稱將在第二部分中具體標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業主的法定繼承人,未經承 包人同意,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 “承包人”指標書被業主接受的投標人或投標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業主 同意的受讓人。 () “工程師”指第二部分中確定的工程師人選,或經書面通知承包人,由業主隨時任命的代行工 程師職責的工程師人選。 () “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師、工程師助手,或由業主或工程
2、師任命履行第二條規定的職 責的人選。對工程師代表的授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時性工程。 () “合同”包括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工程量表、單價或價格表、標書、接受證書 和合同協議(如已完成) 。 () “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增減。 () “建筑設備”包括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但不包括構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 “臨時性工程”指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各種臨時工程。 ()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將施工和維修的永久工程。 () “技術規范”指在標書或標書修正中確定的規范,也包括由工程師提供或書面同意增加的部 分。 ()
3、 “圖紙”包括技術規范中包含的圖紙,經工程師書面同意的對圖紙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師提 供或書面同意的其他圖紙。 () “現場”指建筑工程師設計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場地,以及業主提供的 施工所需土地或場所、或其他合同中規定構成現場的部分。 () “同意”指書面同意,包括隨后對口頭同意的書面確認。 (二)合同內容需(二)合同內容需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要時,單數表示的詞也包括復數的含義,反過來也是這樣。 (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三)合同條款中的標題和邊注不被視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釋合同不予考慮。 (四) “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四) “費用”一詞包括現場內外發生的通常費用開支。 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二條第二條 工程師應負責履行發出指令、頒發證書等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