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員社會統籌管理辦法職員社會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建業住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 )社會 統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集中管理集團社會統籌工作, 為簽訂過 勞 動合同并辦理轉正手續的職員建立個人社會統籌帳戶(試用期職員不辦理該手 續) 。 第三條第三條 社會統籌費具體繳納辦法: 一、 集團財務結算中心每月月初代各子公司向鄭州市統籌辦繳納當月社會統 籌費用(包括單位應繳和個人應繳兩部分) ; 二、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將財務結算中心代繳的當月社會統籌費(單位 應繳和個人應繳兩部分)明細表交各子公司,并要求各子公司在當月 20 日前 將
2、為其代繳的社會統籌費 (單位應繳和個人應繳兩部分) 上繳集團財務結算中心; 三、各子公司根據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提供的當月社會統籌費明細表 ,從 職員工資中扣除其個人應繳部分; 四、集團總部職員個人應繳的社會統籌費,由財務結算中心根據總部社會 統籌費明細表從其工資中扣除。 第四條第四條 集團職員調離、辭職或被辭退,各中心、各子公司應按規定程序上 報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由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為職員辦理個人社會統籌的減少和轉 移等手續。由于各中心、各子公司未按規定程序上報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而給 集團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混亂,由集團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條第五條 職員在集團內各中心、各子公司間
3、調動工作,各中心、各子公司應 按集團規定程序上報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以每月 15 日為分界點,職員在上半月 調動的由接收單位負責其當月工資及社會統籌費, 下半月調動的由原單位負責其 當月工資及社會統籌費。各中心、各子公司未按集團規定程序上報人力資源開發 中心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混亂,由集團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條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中單位和個人應繳比例, 由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按照 鄭州市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七條第七條 職員統籌關系從原單位轉入集團, 由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為其辦 理恢復手續,其停繳期間(截止來集團工作前)的社會統籌費(包括單位應繳部 分、個人應繳部分及滯納金)由職員個人承擔;集團負責擔負職員來集團后單位 應繳部分統籌費用,其余由職員個人承擔(包括個人應繳部分及滯納金) 。 第八條第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第九條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