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余職員安置辦法富余職員安置辦法 (草案) 第一條第一條 為妥善安置 xx 住宅集團(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 )內 部因機構調整或整體人力資源規劃縮編而出現的富余職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集團富余職員包括: 一、因集團內部機構調整而出現的無崗位職員; 二、各中心、各子公司精簡崗位編制出現的無崗位職員; 三、被免職但尚未安排新崗位的管理人員。 第三條第三條 富余職員安置辦法: 一、各中心、各子公司將富余職員的基本情況表及歷次考核結果,上報 集團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由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根據富余職員的具體情況分類妥善 安置。 二、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根據集團整體崗位編制狀況,將富余職員
2、推薦至相應 的空缺崗位。 三、 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與所有富余職員進行面談, 了解富余職員的求職意向。 把空缺崗位及崗位要求的詳細信息告知所有富余員, 由富余職員根據自身情況選 擇空缺崗位,或由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根據富余職員情況指導其選擇空缺崗位。 四、根據富余職員對崗位的選擇,對有技能并適合空缺崗位者,人力資源開 發中心推薦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其進行面試,合格者優先留用;對自身缺乏 相關技能的富余職員, 人力資源開發中心根據富余職員求職意向和對空缺崗位的 選擇進行分類,根據類別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推薦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 位對其進行面試,合格者優先留用。 五、面試不合格者將分類處理:有待崗期
3、的富余職員將在待崗期內繼續為其 尋找就業機會,待崗期止仍未上崗者由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待崗期者將再 提供一次就業機會,仍未上崗者由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六、提供就業崗位而不愿上崗的富余職員,由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同關系。 第四條第四條 富余職員待崗期規定: 一、富余職員待崗期: 公司工齡 普通職員 普通管理人員 中層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 1 年 無 無 1 個月 1 個月 3 年 2 個月 2 個月 2 個月 2 個月 5 年 3 個月 3 個月 3 個月 3 個月 5 年 3 個月 3 個月 4 個月 4 個月 二、普通職員待崗期每月 400 元生活費;普通管理人員待崗期每月 600 元生 活費;中層管理人員待崗期每月 800 元生活費;高級管理人員待崗期每月 1000 元生活費。 三、待崗期富余職員的生活費由職員所在單位按月發放。 四、公司鑒定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合格的富余職員無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