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項目綜合驗收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第一條 根據集團公司體制改革的需要, 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 完善規章制 度,使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工作進一步專業化、規范化、科學化,特制定本管理辦 法。 第二條第二條 小區建設全部竣工后, 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必須進行綜合驗 收。 第三條第三條 對照總規劃設計,檢查是否還有遺漏項目。 第四條第四條 查閱所有報建資料和有關部門批示的文件是否齊全、一致。 第五條第五條 審查所有竣工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第六條第六條 將設計、 施工所有資料整編成冊, 并繪出小區總系統圖、 總效果圖。 第七條第七條 對小區做全面復驗,是否對已竣工的工程有損壞情況,及時修補。 第八條第八條 由集團上報政府綜合驗收有關部門, 并將以上資料全部送審, 確定 驗收時間。 第九條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集團公司。 第十條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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