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核算管理辦法收入核算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收入的核算管理,在房地產行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集 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一是物權轉移,產品或商品已經發出;二是已經收到價款或已經取得收取價 款的權利。 第三條第三條 經營收入的確認 經營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代 建工程結算收入。根據不同種類產品銷售情況,按如下方式確認。 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1、轉讓土地使用權,承讓方需辦理完“規劃用地許可證” ,收到地款占合同 總價款 70%以上的確認銷售,但在全部價款未交清前不得出具辦理土地證的交款 證明。 2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收取的基本建設管理費、超容積配套費、代收代 交的電貼費等不得計入經營收入。 二、商品房銷售收入的確認應符合如下規定: 1、達到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 2、已開具發票并收到全部價款或者取得購買方的付款認可證明。在未收到 全部合同價款前,不得視同銷售,發票不得交給購買方。 三、出租房屋收入: 應在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應付的租金, 作為經營收入的實 現, 對于合同規定的日期已到, 而承租方未付租金的, 仍應作為經營收入的實現。 四、代建工程結算收入: 應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辦妥財產交接手續,并已將代建的工程和工程價款 帳單提交委托單位簽證認可
3、后,作為經營收入的實現。 第四條第四條 其他業務收入的范圍和管理 一、 其他業務收入的范圍: 集團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主營業務以外的各種收入, 包括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熱力供應收入、物業管理收入以及其 他經營業務收入。 二、其他業務收入均應上繳集團指定帳戶,并由財務部門開據發票或收據。 第五條第五條 營業外收入的范圍和管理 一、營業外收入是指集團發生的與集團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 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金收入、因債權 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二、各項營業外收入均必須按規定上繳集團指定帳戶,反映到集團利潤總額 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第六條 收入的日常核算處理 一、收到土地、房屋的銷售合同定金及預收委托單位的代建工程款。 借:銀行款項等 貸:預收帳款 二、待土地、房屋合同價款達到收入實現條件并開具發票和結算單后轉作銷 售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