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宗地出讓合同) 第一條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 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 名;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 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
2、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 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 于其他經濟活動。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第四條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
3、的地塊位于,面積為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面積為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 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安確認。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安確認。 第五條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 用證之日起算。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項目。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設項目。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照 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