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以 下簡稱甲方) ;法人住所地,郵政編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住所地;郵政編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 ,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 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 ,其使用范圍內(或相應比
2、例) 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雙方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 本合同。 第二條第二條 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于, 總用地面積為。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總用地面積為。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 確認。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或批準文件) ,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抵押)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
3、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平方米。房產總用地面積,即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樓層層,建筑面 積平方米, 為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 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年,自起算。年,自起算。 第五條第五條 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