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條第一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設計變更是不可避免的。 為確保工程正常進行,甲乙雙方式經濟利益不受影響,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變更的提出。 無論是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或我們提出的工程設計變 更,應在該分項工程工序開始前 14 天,重大變更必須在 28 天前提出。變更必須 有參建方相關人員、部門簽認認可方能執行。 第三條第三條 變更價款的確定。設計變更發生后,承包方在設計變更確定后 14 天內,應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承包 方在確定變更后 14 天內,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 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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