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 設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建 設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合 同合 同 訂立合同雙方: 省縣(單位) ,以下簡稱委托方; 省設計院,以下簡稱承包方。 經雙方協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擔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委托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天以內, 向承包方提供所有與研究工程有關的數 據和資料,并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提供數據、資料的內容如下:(略) 。 在合同期內,委托方進行與本工程有關的討論、詢價、對外談判、調研考察等所得 的信息資料, 應及時提供給承包方, 必要時可吸收承包方參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員參加。 第二條 承包方應在年月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
2、性報 告,并對此承擔責任,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 經營評價指標: ()投資內部收益率:。 ()投資回收期:。 貸款償還能力分析:。 外匯償還能力分析:。 盈虧平衡、靈敏度分析與風險評價:。 結論:。 承包方應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報告份。 委托方 如在合同期間對工程提出重大變更,甚至原始資料、數據有重大變動,有可能導致 承包方對可行性報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時,須經雙方協商,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增加任務變 更附件,或另訂合同。 第三條 費用支付條款 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費為人民幣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應向承包 方付給上述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額于合同期滿時全部付清。 委托方中止合同時,無權要求承包
3、方退還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時,應雙倍償還定金。 第四條 違約罰 金 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 每拖期一天, 應扣除其所應得 費用的千分之五,作為違約罰金。 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出現錯誤,且此等錯誤純屬承包方造成者,應扣除 其所應得費用的,視錯誤性質嚴重程度而定。 因委托方責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應另行增加費用,其數額 由雙方商定。 委托方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費時,應償付給承包方以逾期違約罰金,以每逾期一天 按合同規定費用的計算。 第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修改 或補充規定。修改或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各一份 備案。 委 托 方:(蓋章) 地 址: 負 責 人:(簽名) 聯 系 人:(簽名) 開戶銀行: 帳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