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合同()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發包方: 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 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第一條 工程名稱;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工程規模; 工程投資工程投資。 第二條第二條 委托方根據本合規定填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委托書(見附表一、二)委托方根據本合規定填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委托書(見附表一、二) 第三條第三條 勘察設計費取費的依據和取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勘察設計費取費的依據和取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勘察設計費的撥付辦法,自
2、合同生效后 天內,委托方應向承包方給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不足部分委托方應在 天內一次結清(或訂為分若干次結清) 。 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本工程的勘察費為 元估算設計費為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四條第四條 委托方的義務委托方的義務 委托方應在商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見附表三。 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條件: () () () 委托方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
3、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階段, 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承包方參加。 按有關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如期如數付給承包方勘察設計費。 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第五條第五條 承包方的義務承包方的義務 承包方應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有關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并承擔責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圍、進度和質量,以及設計的階段、進度、質量和設計文件份數。詳見附表四。 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在原定任務書范圍內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負責。原定任務書 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 訂合同。 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書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 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于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復雜的民 用工程應派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