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電力(電力 2 2)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第一條 詞語涵義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 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以下簡稱協議條款 )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 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發包方(簡稱甲方) ;
2、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承包方(簡稱乙方) : 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 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 :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社會監理:受甲方委托、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 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 單位。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
3、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 管理機構。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 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 督機構。 工程: 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 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工期:甲乙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 關資料) 。 施工現場:經甲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