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 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 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 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 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 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并注明地上待拆遷
2、的建筑物和 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 “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 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發 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 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 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2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第一章第一章 總則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_省(自治區、 直轄市)_市 (縣) _; 受讓人: 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 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 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 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 圍。 第二章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