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質量問題處理暫行規定工程質量問題處理暫行規定 一、項目部監理人員應認真工作,采取主動控制和事前控制,努力將各種質量問 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工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質量缺陷是指所發生的質量問 題不影響工程的結構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可以不處理或處理的費用較小。質量事故 是指發生的質量問題已影響到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須經過特殊處理,分為 一般事故 (損失在 2000 元-5 萬元) 與重大事故 (造成人員傷亡或損失在 5 萬元以上) 。 三、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項目部將聯合施工單位和設計院共同 研究處理,并在工程月報中集中概述上報公司。 四、對于現場發
2、生的質量事故,項目部首先以監理通知單的形式通知施工單 位停止有質量問題和與其有關聯部位的施工。 如需要, 可要求施工單位采取防護措施, 以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造價師對事故損失做出初步評估后由項目經理立即報告公 司領導。 五、項目部積極督促施工單位組織編寫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包括質量事故的 情況、事故性質、事故原因、事故責任、事故評估及建議處理方案。如必要現場應加 強觀測與試驗,以取得相關數據。 六、項目部組織人員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七、一般事故處理由總經理助理牽頭,根據項目部審查后提交的質量事故調查報 告,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確定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并得出處理結論,報公司備案。 八、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牽頭,抽調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聯合處理小組來負 責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九、質量事故的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以確保工程的結構安全和基本 使用功能,處理后的結論須明確,上報公司并報總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十、質量事故的發生,大部分是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原因引起的,根據責任歸 屬,由責任方承擔處理費用及相關經濟損失。 十一、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