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目的 用于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基礎工程進行全面質量控制, 確保基礎工程全過程 處于受控狀態。 2.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基礎工程(非地下室)施工過程各階段的質量控制。 3. 職責 3.1 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程的制定、修改、分發及解釋; 3.2 項目工程部負責本規程的具體實施。 4. 工藝流程 5. 管理過程 5.1 事前控制 5.1.1 認真熟悉圖紙,按照質量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的規定及相關管理規程的要求 做好圖紙會審工作,并請設計單位及時予以解答或更正。 5.1.2 審核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將審核意見填寫在施工方案 審批表上,并反饋給施工單位。施工方案中重點審核以下幾個
2、內容: a. 人員的配備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b. 機械設備的選用是否符合投標文件,是否已準備好; c. 主要材料是否落實; d. 質量保證措施是否有效。 5.1.3 檢查施工人員的上崗證、資格證明文件、機械設備有效使用證明文件及檢 測設備校驗合格證和有效期,檢查結果按程序文件要求填寫相關記錄。 5.1.4 檢查所放灰線及標高測量是否準確無誤。 5.1.5 檢查所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有合格證或質保單,進場材料的規格、型號、數 標高測定 土方開挖 驗 槽 墊 層 鋼筋綁扎 放灰線 基礎彈線 定位放樣 制 模 砼澆筑 拆 模 砌地垅墻 底層結構 土方回填 量是否確實無誤。 5.1.6 檢查進場的材料是否
3、做好標識,檢查結果填寫在相關記錄上。 5.2 事中控制 5.2.1 土方開挖檢查是否按設計或施工規范要求放坡,當開挖的基坑(槽)土體 含水量大、土質差或基坑較深時,應采用臨時性支撐加固。當開挖深基坑時,則 須采取半永久性且安全、可靠的支護措施。 5.2.2 基坑(槽)開挖應盡量防止對地基土的攪動,機械挖土時,應在基底標高 以上預留一層人工清理。 5.2.3 土方開挖要注意對工程樁的保護,對于未送至設計樁頂標高的樁,事先應 做好標記。 5.2.4 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檢查是否在基坑四側或兩側挖好臨時排水溝和集水 井,降水工作應持續至基礎(包括地下水位往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5.2.5 棄土應及時外運,在基坑邊緣臨時堆載時,與基坑邊緣的距離及堆載大小 應符合要求。 5.2.6 基坑挖土完成后,應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驗槽,并要求施工單位做好驗槽 記錄。 5.2.7 應根據設計要求對工程樁抽樣進行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