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編制目的 用于指導工程管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進行全面管理,確保工 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工程建設全過程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3. 職責 3.1 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程的制定、修改、分發及解釋; 3.2 項目工程部負責本規程的具體實施。 4. 安全施工管理 4.1 事前控制 4.1.1 及時為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他必 要條件。 4.1.2 工程開工前,檢查相應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安全 防護情況。 4.1.3 審查設計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要求。 4.1.4 審批施工單位編制的施
2、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填寫施 工組織設計審批表 。 4.1.5 檢查施工單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標和措施, 并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體系, 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4.1.6 檢查施工單位設置的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應當持證上崗,并按規定獨 立行使職權。 4.1.7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員工不得 上崗作業。 4.1.8 檢查施工單位使用的施工機具,不合格的施工機具不得投入使用,并填寫 施工單位機械設備證明文件檢查表 。 4.1.9 檢查施工單位特殊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填寫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特殊 專業工種人員資質證明文件統計表 。 4.2 事中控制
3、4.2.1 檢查用地紅線范圍內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占用的場地和道路,應當全 部用于施工,不可挪作他用。 4.2.2 督促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特點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制定施工技術措施, 向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4.2.3 檢查施工單位建立的專業檢查、職工自檢和安全自檢的制度執行情況。 4.2.4 督促施工單位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專項 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4.2.5 檢查施工安全措施,現場設置的機具、機構或設備應要求施工單位定期維 護和保養。 4.2.6 檢查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預防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設施。 5.2.7 檢查施工單位施工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情況,要求建立工地使用明火 審批制度。現場應設置符合消防規定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 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