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目的 通過完工的建設項目的全面考核,對設計和施工質量進行最后檢驗。 2.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相關單位或部門對已完工的項目進行竣 工驗收。 3. 職責 3.1 總工程師辦公室負責本規程的制定、修改、分發及解釋; 3.2 建筑物單位工程的竣工(預)驗收由項目工程部組織; 3.3 各單項驗收和項目綜合竣工驗收由前期管理部組織,項目工程部、總工程師 辦公室等部門配合。 4. 工作程序 4.1 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4.1.1 對收尾工程項目,項目工程部應作一次徹底清查,找出遺漏項目和修補工 作,并制定作業計劃和完工日期計劃。 4.1.2 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理竣工驗收資料,
2、會同監理單位嚴格審核各項資料是 否符合要求。工程竣工資料的內容包括: a. 工程項目開工報告 b. 工程項目竣工報告 c. 設計變更通知單 d. 工程聯系單 督促施工單位作竣工驗檢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報告 根據報告作現場預驗, 提出不完備的地方 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參加正式驗收 確定交接日期 返工或處理 存在問題 e.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調查和處理資料 f. 水準點位置、定位測量記錄、沉降及位移觀測記錄 g. 材料、設備、構件的質量合格證明資料 h. 試驗、檢驗報告 i. 基礎工程驗收記錄(包括驗槽記錄、各種樁基施工記錄及樁基測試報告) j. 結構工程中間驗收記錄 k.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3、及施工日記 l. 竣工圖 m. 質量檢驗評定資料 n. 工程竣工驗收及資料 4.1.3 由項目工程部組織由總工程師辦公室、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單位或部門 對將要竣工的項目進行預驗收, 并對施工質量作出初步鑒定, 及時發現遺留問題, 事先予以反修,不得拖延竣工進程。 4.2 竣工驗收的依據 4.2.1 竣工的項目必須符合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批復、設計文件、施工圖紙 和說明書、設備技術說明書、招標投標文件和工程合同、圖紙會審記錄、設計修 改簽證、技術核定單、現行的施工技術驗收標準及規范,以及施工單位提供的有 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等。工程項目的規模、工藝流程、工藝管線、設備,土地 使用、 建筑結構、 建筑面積、 質量標準等必須與上述文件合同所規定的內容一致。 4.2.2 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或進口設備的項目,必須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 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4.3 竣工驗收的標準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