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公物品管理制度辦公物品管理制度 (試行版)(試行版) 編制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修訂記錄 日期日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訂內容修訂內容 修訂人修訂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2008-8-1 第一次 全面修改 1. 為了保證所有辦公物品有效使用及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為了保證所有辦公物品有效使用及妥善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 本制度辦公物品指本制度辦公物品指除固定資產以外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所有物品,主要包括:所有物品,主要包括: 3.1. 辦公用品:剪刀、釘書機、打孔機、大型削筆器、計算器、印泥、文件夾等。 3.
2、2. 保潔用品:洗衣粉、垃圾袋、香皂、垃圾筒等。 3.3. 辦公機器設備:打印機、碎紙機等。 3.4. 辦公家具:辦公桌、辦公椅、更衣柜、文件柜等。 4. 辦公物品的申請、購買、分發、回收辦公物品的申請、購買、分發、回收 4.1. 對于辦公物品,各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向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由綜合管理部匯總后 統一填寫辦公物品申請單向總經理申請,依據總經理實際批準的辦公物品申請 單到財務部請款并采購。 4.2. 辦公物品到公司后,各部門/人員領取辦公用品須填寫辦公物品領用登記表 。 4.3. 員工離職,須將非消耗類辦公物品及剩余消耗類辦公用品一并交綜合管理部。 5. 辦公物品的使用管理辦公物品的使
3、用管理 5.1. 對于非消耗類辦公物品,采用“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辦公物品丟失或損壞,應 予賠償。賠償可按物品原值和使用時間折算金額。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說明 理由,經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免予賠償。 5.2. 如遇正常損壞,則應在物品損壞 15 天內,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經部門經理確認后, 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負責更換。 5.3. 對于公司全體員工共用的辦公物品,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保管。 6.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經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7. 本辦法自本辦法自 2008 年年 8 月月 1 日起生效。日起生效。 8. 相關記錄:相關記錄: 8.1. 辦公物品申請單 8.2. 辦公物品領用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