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英公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國英公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版)(試行版) 編制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修訂記錄 日期日期 修訂狀態修訂狀態 修訂內容修訂內容 修訂人修訂人 審核人審核人 批準人批準人 2006-3-15 第 1 次 1. 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并并有效使用,特有效使用,特制制定本定本暫行暫行辦法。辦法。 2. 根據目前公司車輛情況做出如下規定:根據目前公司車輛情況做出如下規定: 2.1. 個人車輛由本人駕駛,公司報銷車輛使用費用(包括燃料費、保養費、路橋費、停車 費、保險費、養路費、車船稅等正常費用) ,按照下列標準據實報銷:(每月 25 日 30 日
2、為報銷時間) 211 公司經理 報銷最高限額 2000 元/車.月(每年不得超過 24000 元) 212 部門經理 報銷最高限額 1500 元/車.月(每年不得超過 18000 元) 213 公司員工 報銷最高限額 1000 元/車.月(每年不得超過 12000 元) 2.2. 公司租賃車輛由行政部管理,租金原則上不高于 4000 元/車.月,車輛由專人負責,除 租金外的車輛使用費用(包括燃料費、保養費、路橋費、停車費等正常費用)最高限 額按 1000 元/車.月據實報銷。 2.3. 公司自購車輛由綜合管理部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車輛使用費用(包括燃料費、保養 費、路橋費、停車費、保險費、養路費、車船稅等正常費用)實報實銷。 3. 各各種車輛種車輛和駕駛員的資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指派專人管理,按時辦理各種使用手續和駕駛員的資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指派專人管理,按時辦理各種使用手續,相關費用納入相關費用納入 車輛使用費用范疇車輛使用費用范疇。 4. 公司所有車輛公司所有車輛違反交通規則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后果及費用造成的后果及費用由由責任責任人人自行自行負擔負擔。 5. 本辦法本辦法自自 2006 年年 3 月月 15 日起日起實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