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照管理制度證照管理制度 (試行版)(試行版) 編制 日期 審核 日期 批準 日期 修訂記錄 日期 修訂狀態 修訂內容 修訂人 審核人 批準人 2008-8-1 第一次 全面修改 1.1. 目的:目的:為規范公司各類證照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2.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經政府職能部門核發的證明企業合法經營的有效證照。 3.3. 證照包括:證照包括: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行業資 質證、房產證、土地證及其它證照。 4.4. 職責職責 4.1. 綜合管理部負責各種證照的申報、登記、變更、年檢、注銷和保管; 5.5. 內容內容 5.1. 綜合管理部證照管理人負
2、責將各類證照錄入證照登記臺賬并進行統一管理。 5.2. 證照管理人必須妥善保管各類證照,如出現損壞或丟失,除立即向綜合管理部經理報 告外,并與發證機關聯系,及時辦理證照的掛失和補辦手續。 5.3. 各部門如需使用證照,必須說明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填寫證照使用登記表 ,經 綜合管理部經理或總經理批準,方可攜帶外出,使用完畢后,證照管理人應在登記表 上注明交回時間并簽字。 5.4. 各類證照未經綜合管理部經理或總經理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翻動、復印、外借,更 不許擅自使用公司的證照進行各種擔保。 5.5. 證照管理人需對到期的證照, 提醒綜合管理部經理安排人員及時驗證。 不及時驗證者, 造成的各類損失由相關責任人擔負,并追究其責任。 5.6. 證照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而調動崗位時,應填寫證照移交清冊 ,移交人和接交人核 對實物后,二人均在“證照移交清冊”上簽字。 5.7. 各種證照要分類歸檔。 歸檔的資料要齊全, 包括申報到相關手續辦理完畢的各種資料。 6.6. 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屬綜合管理部,由總經理批準后生效。 7.7.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 20082008 年年 8 8 月月 1 1 日起開始執行日起開始執行。 8.8. 相關記錄相關記錄 8.1. 證照登記臺賬 8.2. 證照移交清冊 8.3. 證照使用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