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寶雞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寶雞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招商引資工作, 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積極引薦外來資金、項目到我市投資興辦企業, 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將市外的資金和項目引入我市的市內外的單位或個人(以下 簡稱“引薦人” ) ,均予以獎勵。以招商引資為主要工作職責的政府工 作人員和國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企 業職工為本企業引進資金或項目,可根據企業內部有關獎勵規定,參 照此辦法予以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資金是指國內外無償援助、贈款;無息、低 息或其他形式的借款。引進項目,是指國內外客商以合資、合作
2、、獨 資、 產權并購等形式到我市興辦的工業、 農業、 旅游業等產業型項目。 第四條 引進資金興辦企業的,在引進的投資項目經工商管理部門頒 發營業執照后,按實際到位資金的 0.5%的比例獎勵引薦人。 第五條 引進市外無償資金到我市使用的, 按實際到位資金的 3%一次 性獎勵引薦人,該獎金由使用單位支付。 第六條 引進市外無息或低息資金(不含國家計劃投資和以市各級政 府、市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名義承諾擔保的貸款) ,根據資金使 用時限以銀行即時貸款利率計算, 按利息差額的 3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引進國外政府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及國內市外有償有息資 金到我市使用的,按資金的使用時限以銀行
3、即時貸款利率計算,按利 息差額的 20%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引薦世界 500 強企業和國內大項目來寶雞落戶,在執行本辦 法第四條規定的一般性獎勵的同時, 對引薦人給予以下特殊獎勵:(一) 引進世界 500 強企業, 到位資金達到 500 萬美元、 1000 萬美元、 2000 萬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引薦人 2 萬美元、3 萬美元、4 萬美元; 引進國內企業,到位資金達到 5000 萬、1 億、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一次性獎勵引薦人人民幣 2 萬元、3 萬元、4 萬元。 (二)對引進總投資 3 億元人民幣以上,年稅收在 2000 萬元以上的 內資項目,每個項目一次性獎勵引薦人人民幣 10 萬元。 (三)引進總投資在 1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市政府一次性給予引 薦人項目洽談費人民幣 1 萬元。其中(一) 、 (二)項獎勵不重復,不 累加。 第九條 申請獎金的引薦人應根據獎勵基金的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