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外) 對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筑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為完成某建筑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筑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為完成某建筑工 程而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點:程而確立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國際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點: 具有國際性。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屬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人; 二是承包人須在外國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義務, 即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屬國以外的其它國 家或地區,故涉及
2、到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 需要巨額資金,故合同標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種各樣的銀行擔保。 履約期長。 風險較大。為減少風險,合同中除預訂有貨幣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外,通常還含有價格調整 條款、艱難情勢條款等。 對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為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以 下列舉的是一個總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條款一般條款 定義和釋義定義和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詞語應解釋如下: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列詞語應解釋如下: “業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
3、但不包括業主的受讓人, 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標書已被業主接受的某個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繼承人和業經 認可的受讓人。 “工程師”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師,或由業主隨時任命且書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師 履行合同職責的其它工程師。 “工程師代表”指任何常駐工程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或由業主或工程師隨時任命的履行本合 同第二條規定職責的任何工程現場監督,其權限上工程師書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臨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圖紙、標價的建筑工程清單、單價和價格表(如果有) ,還可 指標書、接受證書以及承包協議(如已完成) 。 “合同價格”指在接受證書中確定的數額,可按本合同以下條款規定增減。 “建筑設備”指工程施工和維修中或有關施工和維修所需的全部設備或物品,不論任何性質,但 不包括旨在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