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個人借款原則 1. 原則上不允許非公務個人借支。 2. 集團政策允許的非公務個人借款,必須按權責表權限經有權審批人批準 簽訂借款合同。 3. 非公務個人借款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否則將于當事人工資扣減應 還款項。 二、非日常費用借支規定: 1.需按出款聯簽流程規定審批后,按批準金額借支(見用款聯簽作業流程 及作業表格)。 三、日常費用借支規定: 1、備用金: 1.1 投資發展部 的行政(后勤)事務可領備用金,額度為 3000 元。 1.2 沒有獨立核算或沒有單獨銀行立帳戶的會所經營部可領備用金,額度 2000 元。 1.3 備用金至少每一個月要求清一次賬。 1.4 其他部門不允許領備用金
2、。 2、差旅費: 2.1 按流程規定填報出差申請審批單,并以批準后的差旅費預借支金額借 款。 2.3 探親費: 不允許事前借支。 2.4 應酬費: 需按“個人借款流程”及相關現金出款權限規定審核批準的金額借支。 四、清理個人借款規定: 1.個人借款不論其屬于上述那類借款,必須按誰借款誰負責報銷(含:及時 獲取費用發票)的原則進行管理,借款期超過三個月不做報銷的借款,從借款人 工資中扣回。 2. 財務部門必須于借款期超過三個月不做報銷時,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門 扣款,屬于沒有及時通知而造成經濟損失的(如:借款人離職), 應追究財務部高級 經理的經濟責任。 3.屬于財務部門已經通知,但人力資源部門沒有扣款而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追究人力資源部高級經理的經濟責任。 4. 員工調/離職時應清理完個人借款后方能辦理調/離職手續,沒有清理完 畢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4.1. 員工調/離職時人力資源部沒有通知財務部門進行個人借款清理的, 應追究人力資源部高級經理的經濟責任。 4.2.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而于未清理個人借款的情況下,在調(離)職手 續完備表上簽字確認清理了個人借款的, 應追究財務部主管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