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位(庫)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出售方):青島名流置業投資有限公司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購買方): 地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 一、買受人所購的基本情況: 乙方所購車位(庫)位于“名流時代廣場”第 號單位。該車庫套內面積約為 平方 米。 二、計價方式與價款 雙方約定按套計算該車位(庫)總價款為(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_ 元整。 三、 付款方式 買受人須在簽定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即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_元整。 四、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按有關規
2、定,該車庫經驗收合格,并符合本 合同規定的條件,交付買受人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之十日內告之買受人的,如地震、水災等; 2、 遭遇非技術所能解決的問題,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內告之買受人的; 3、 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內告之買受人的; 4、 經規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變更導致延期,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內 告之買受人的; 五、出賣人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未能按規定時間交付使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1、逾期時間,分別
3、處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過三十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 受人支付總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逾期超過三十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三十天內退還 全部已付款,并按百分之二的總價款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 同繼續履行, 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價款萬 分之二的違約金。 六、 交接 車庫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買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七日內辦理結算和交房手續,否則按拖延天數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總 房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和看管費。逾期三十天,出賣人有權按買受人違約而終止合同,買受 人按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該房另行出售。 七 、其他 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車位(庫)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