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供 用用 電電 協協 議議 甲方: 乙方: 為解決甲方 346 戶居民及公建照明、 動力、 電取暖新裝用電問題,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乙方同意以高新變新出一回 10 千伏電纜線路向甲方供電 10000 千伏安。 二、 甲方投資建設一座開閉所(第一期 5560KVA,予留 4440KVA) 、七座箱式變電站及一座高壓變電室,箱式變電站容量為 630*4+500*3 千伏安,高壓變電室容量為 630KW*2+250KW 千伏安 (其中容量為 250 千伏安變壓器供電取暖用單獨計量) 。 三、 開閉所建設費用由長春市高新園區負責,箱式變電站、高 壓變電室、新出電纜線路建設的
2、設計、設備定貨、施工由甲方委托乙 方組織安排,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 甲方在箱式變電站及高壓變電室安裝無功補償設備,使功 率因數達到 0.9 以上。 五、 甲方供電負荷為三類負荷。 六、 乙方負責抄表到戶。 七、 甲方投資在高壓變電室安裝負荷控制裝置。 八、 開閉所建成后供電設備產權無償移交給乙方,其所占用的 土地及房屋永久無償的供乙方做供電設施使用,箱式變電站建成后, 資產歸乙方所有,高壓變電室建成后,資產歸甲方所有。 九、 為確保工期,在本協議簽定后一周內甲方委托乙方設計單 位進行設計,并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 十、 為確保工期在本協議簽定后一個月內甲方委托乙方施工單 位進行施工,并由甲方與該施工單位簽定施工合同。 十一、 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 到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 決。 十二、 本協議未盡事宜, 按 電力法 及相關法規、 規章辦理。 十三、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此協議自簽訂之日起一年 內,若本工程無實質性進展(含設計、施工)此協議自動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