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時間:2018年11月 1日停工留薪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確認 醫院建休證明確認 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 根據醫院資料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 用人單位根據病情及目錄確認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病情及目錄確認停工留薪期待遇視為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件平均或效率系數停工留薪期滿后待遇病假待遇工傷待遇約定待遇職業病停工留薪期確診時間疑似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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