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團經營管理層利潤分享激勵計劃 ( 討 論 稿 ) 1 1、目的、目的 1.1 為提高集團的經濟效益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質的經營管理隊 伍,創造一個激勵經營管理者實現目標的工作環境,倡導以業績為導向的經營理念, 提高自主管理的水平,鼓勵經營管理者為集團長期服務,并分享集團的發展成果,特 制定本管理辦法。 2 2、原則、原則 2.1 三個有利于原則:有利于集團產業的穩健經營;有利于集團產業的快速成長;有利 于集團吸引并留住中高層管理團隊。 2.2 業績導向原則:根據崗位責任和崗位風險的大小,確定分配額度,充分體現按勞分 配的公平性原則。 2.3 利益共享原則: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
2、益結合起來,促使員工注重企業的長期利益。 3 3、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3.1 本利潤分享激勵計劃適用于集團公司及超市公司、天象公司、水源公司。 4 4、實施期限實施期限 4.1 本計劃的實施期限為三年:2009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5 5、激勵對象、激勵對象 5.1 在本激勵計劃適用單位副經理(含)以上崗位工作滿十個月(含)以上的員工。 5.2 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當年度利潤分享計劃: 個人當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者; 年度有重大違規違紀者; 年度被免職者且不在利潤分享崗位范疇內; 在當年中途離職者。 6 6、利潤利潤承諾承諾與核算與核算 6.1 本辦法所
3、指的利潤,是集團公司財務部按照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管理口徑 計算的本年凈利潤,而非集團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向外部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成果。 6.2 利潤列入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經營預算,并在集團公司經營層及子公司第一責 任人與集團公司簽定的年度目標責任書中予以明確。 6.3 利潤分為基本值、目標值、挑戰值三個等級。數值一年一定,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 整,重大經營環境改變除外。 6.4 利潤核算按照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一個會計年度進行年度核算。 6.5 集團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列支的上年度分享利潤計入本年費用,在本年經營成果考核 時予以剔除。 7 7、分享利潤、分享利潤額度額度的的確定確定 7.1 只有適用單位年度實際完成利潤超過基本利潤時才有分享利潤。分享利潤采取分段 超額累進計算。 7.2 分享利潤總額 實際凈利潤 獎勵標準 實際達成數基本利潤 獎金=0 基本目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