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GF19990202 建 設 工 程 委 托 監 理 合 同建 設 工 程 委 托 監 理 合 同 2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與監理人_經雙方協 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 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本合同標準條件; 本合同專用條件;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 的監理
2、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開始實施,至_年_月_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年_月_日 3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 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 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 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