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手冊工作手冊 GENERAL RESOURCES COMPANY 肇 源 公 司 肇 源 公 司 工作手冊 目 錄 目 錄 第一章 企業簡介.1 第二章 服務守則.3 第三章 人員進用.5 第四章 組織系統與職稱.7 第五章 薪資.8 第六章 作息及考勤.10 第七章 請假與特別休假.13 第八章 考績.17 第九章 獎懲.18 第十章 差旅費/專案津貼.21 第十一章 人員離退與工作交接.26 第十二章 殘廢及撫卹.28 第十三章 福利.29 第十四章 印鑑管理 31 第十五章 安全衛生規則 32 第十六章 附則 33 工作手冊修訂紀錄一覽表 工作手冊修訂紀錄一覽表 修訂次數修訂次數
2、公布日期公布日期 版版次次 修訂內容修訂內容 核準核準 1.89.09 A 略略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2.90.01.22 B 略略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3.90.02.28 C 略略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4.90.04.09 D 略略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5.90.06.01 E 整合修訂整合修訂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6.95.05.01 F 略略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7.95.06.01 G 增訂陪產假內容及補入修訂紀錄一覽表增訂陪產假內容及補入修訂紀錄一覽表 總經理總經理室室 8.95.08.01 H 增訂第二章第二十九條電腦系統管理增訂第二章第二十九條電腦系統管理 總經理室總經理室 9.97.05
3、.23 I 修訂第十章第修訂第十章第 2 2 項交通費報支項交通費報支(汽機車汽機車)總經理室總經理室 10.97.10.15 J 修訂第修訂第 1515 頁陪產假為三天的規定頁陪產假為三天的規定 總經理室總經理室 11.100.02.24 K 修訂第修訂第 2525 頁國外差旅支給標準頁國外差旅支給標準 總經理室總經理室 12.100.02.24 L 刪除刪除第第 2626 頁頁,自自 27362736 頁依序往前遞補頁依序往前遞補 總經理室總經理室 日期以民國年月表示,如:日期以民國年月表示,如:93.02.011 第一章 企業簡介 第一章 企業簡介 肇源企業是由陳敬泉先生創立,於 198
4、0 年 3 月(民國 69 年)正式註冊營業,當時公司的建立是得到一家國際集團公司負責人的鼓勵,從事該公司產品在臺灣以及東亞地區市場行銷,在初期的業務以代理進口設備產品,供銷國內。公司的組成以行銷業務工程師為主,以產品設備及應用市場做專業專人分工。在這段時間裡,雖然經歷景氣蕭條,幸賴創辦人的策劃指導之下,同仁們能夠齊心盡力,開發市場,服務顧客,建立專業形象,開創公司的聲譽,能穩固基礎。算是安然渡過了這段四至五年的開創期。爾後公司進入成長期,業務明顯地快速的成長,人事及所經營的項目產品也增多了。在1985 及 1986 年(民國 74 及 75 年)貣,國內經濟進到另一個景氣繁榮時代,當時工商業
5、的投資大振,加上政府環保法令的制訂,本公司有幸能參與在這波的投資及環保之行動,其中代表性的包括有石化工業的計劃一如臺塑集團的美國廠新建,及氟氯碳廠新建,中美和石化的PTA 第三、第四廠新建,奇美化工 PS 廠擴建,以及其他國內重大石化工業投資計劃。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方面,有公賣局遍佈全省各酒廠廢水處理廠新建工程,中油公司及中國石油化學開發公司的各主要工廠的廢水處理工程,臺電興達電廠排煙脫硫工程,全省多處工業區廢水處理廠工程,臺北及高雄市和八里污水處理廠廢氣處理工程。其中臺電公司興達火力發電廠之排煙脫硫工程,乃屬國內首見高度困難之防治空氣污染工程,而本公司參與、提供並承作高分子樹脂強化型防蝕的工
6、程。另外還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 1982 年(民國 71 年),本公司提供國內第一套由 Brush Electrical Machines 公司製作的車輛動力計(Chassis Dynamometer)安裝於工業技術研究院機械工業研究所車輛實驗室,執行排煙及油耗詴驗,從事法規研究發展,配合環保署及能源委員會委託制定車輛排煙及油耗法規以及代測簽證。本公司安排由裕隆公司自行研發的國內第一部車-飛羚送往英國車輛工業研發協會(MIRA)做有關環保及安全的法規和性能認證測詴,協助提昇國產車輛品質。其此期間,為了加強拓展南臺灣地區的業務工作,於 1986 年成立了高雄分公司,主管南區業務開發及配搭臺北總公司
7、的任務。在臺北總公司也因為業務的增長及人員的擴編,於 1990年 5 月業務部門的運作遷往忠孝東路頂好辦公室,從此臺北分為兩地辦公。雖然我們的業務有大幅度的增長,當時的環境條件對我們也有利的,但是公司的決策管理階層則顧慮到公司的前途,追求長期的目標,決定除加強及穩固現有的市場佔有,提高競爭力並要漸漸改善公司體質,投入具有前瞻性的產品業務。因此我們擬訂幾個方針及原則,並將相關工業設備整合為嘉爾康事業部,整合運作。1.加強我們與供應商和顧客的關係,進階到利益與共、長期合作的夥伴關係(Partnership),並增加本公司之附加價值。2.由代理進口的角色,爭取到授權國內製造,與系統整合設計並增加競爭
8、性及服務能力3.擴大爭取開拓具有前瞻性及有潛力的產品設備,行銷上具有國際觀,因應企業與環境之競爭,機動調整因應組織架構。2 二十餘年來,肇源公司具體的工作成效與里程碑有二十餘年來,肇源公司具體的工作成效與里程碑有:1.參與國內具有相當潛力發展的都會區捷運交通工程,我們有幸獲選承作美商 GRSC(通用鐵路號誌公司)臺北捷運淡水、新店線以及後續的南港、板橋、中和線的號誌工程;並參加美國 MK 建設營造公司之捷運工程合約部份工程管理工作。2.在 1988 及 1991 年(民國 77 及 80 年),我們取得瑞典 Nordic Water Product 公司授權在國內製造該公司專利登記的 Dyna
9、Sand 砂濾系統以及 Lamella Separator 斜板式快速沉澱系統。該兩項產品在廢水回收再生工程中扮演重要之地位。3.新產品自行開發者有 AC Inverter(馬達變頻系統),除了該產品具有市場潛力之外,更建立公司自行研發高科技產品的先例。4.進入中國的廣大市場,首先在 1990 年與萊寧攪拌公司合作開辦上海辦事處,建立大陸行銷業務。也進行開發幾項產品行銷並爭取中國的基礎工程建設,雖然計劃未見成熟,但在前期的準備工作以及了解大陸市場的特質均有展獲。5.在 1991 年(民國 80 年初)我們正式展開臺北市捷運淡水線號誌工程合約的執行,因工程人員之增加,為了集中人力,發揮最有效的分
10、工,以及能共同分配使用公司的各種資源,避免一些重複的投資浪費,並求長期安定的發展計劃,我們決定擁有一間自己集中的辦公室,於 1991 年 11 月(民國 80 年)遷入現址的全新辦公室,面積約 500 多坪,位於地下一樓,但是有完善的通風空調系統,以及採光照明,使人雖置身其中而不覺是地下樓,內部的裝潢可稱是簡單大方,溫馨舒適,沒有豪華的裝設但是表現大方氣派。內湖的總辦公室裝置有自動化辦公設施,功能齊備,其中電腦網路系統備有適用的最新軟體,自動電話總機系統,以及電腦輔助繪圖系統等,以各樣先進的設施提供工作人員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而且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為公司塑造一個新形象。6.公司在積極進行捷運專
11、案的同時,嘉爾康事業部亦面臨了轉型與因應國內企業經營環境的挑戰,但經過本單位同仁的共同努力,自 1996 年延續公司專業服務的特性,本單位亦陸續獲得國內新竹科學園區高科技客戶與臺南科學園區各高科技客戶建廠中關鍵無塵室排氣處理系統的合約與服務機會,使公司邁向另一階段的挑戰與成長。因應公司面對新世紀的來到與整合各分支單位的工作特性因應環境的變遷與新機會的到來,我們籌備並在同仁的共同參與下完成了人員與各單位的工作與組織整合,期望在凝聚同仁的專業與敬業下邁向新世紀的挑戰。目前本公司之長期目標及計劃包括有目前本公司之長期目標及計劃包括有:藉執行捷運淡水、新店、南港、板橋、中和線號誌工程,培養人才,累積執
12、行專案工程的能力,為國內捷運與未來重大工程,與邁向國際化營運做好基礎。各事業單位加強培訓於組織中經長期之觀察與績效評比績優同仁,衝刺開發市場,穩固生意,為建立由員工能實質參與的獨立關係企業公司做準備。繼續新產品的開發,朝向多元化的發展。機動整合或獨立規劃各事業單位營運,全面推動品質保證,提昇工作品質及公司信譽。厚植實力、培養專業人才、穩固市場、建立公司形象及有能力迎接下一波的挑戰,是公司永續經營的長程目標。我們期盼同仁在自己崗位上努力學習吸收專業知識技能,累積談判、協調和溝通的能力,各個都能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案經理人,互相搭配能成功的打一場團隊戰。3 第二章第二章 服務守則服務守則 一、本工作手
13、冊與公司一切規章、公告、通知係為勞動契約之一部份。本公司員工需盡責服務,接受主管指揮工作或監督,忠實勤勉執行職務,對經辦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應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不得私下以個人觀點散佈,公司係提供工作機會與個人發展機會,各從業人員則依其努力遵從公司規範達成績效要求。二、各人敘薪標準不同,員工對個人薪資需保密,不得告知他人;承辦薪資、人事作業之有關人員,不得洩漏薪資之相關資料,若有蓄意打探或以各種方式比較造成同仁間相互困擾者一律解僱,各從業員並需負保密合約洩密之責。三、對本公司業務、財務、工務、工程、廠務等狀況及客戶與本公司往來情形或其他機密,無論是否為主辦經營事項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退
14、職後有違反者依保密合約規定負法律責任。四、不得私自對外擅用公司名義,非經公司許可不得對外發表個人意見而有損公司之形象和利益。五、不得隨意翻閱不屬自己掌理之文件帳簿表冊或非本人收件之外來函件,經發現記缺點議處。六、言行操守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必頇和靄相處、相互尊重人格,不得有放蕩、奢侈、賭博等行為,經發現員工間有賭博行為者,參與者即應議處,再犯則解僱。七、應遵照規定時間打(刷)卡,不得隨意曠職、遲到或早退。八、隨時注意自身之服裝儀容,力求端莊,並不得奇裝異服。九、每日應辦事務應於當日辦清,請假期間未交接適當人員接辦業務或代理人無法代理時應議處。十、各單位主管應尌其職務主管監督範
15、圍內,執行公司賦予使命,對其職務所應負之責任,負成敗責任,如與所屬有意見時則應竭誠勸導避免爭執。十一、應盡守崗位,分層負責並與有關單位時常保持密切聯繫,同心協力及適時處理經辦事項,以利公司之營運。十二、應有成本觀念,愛護本公司公物不得浪費、毀損、變換或私用,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與職務上所應負責工作未能盡責造成之損壞時均應負賠償之責任。十三、對於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時,以上級主管之命令為準。十四、不得接受往來廠商任何招待、饋贈或向其借用款項物品。十五、公司規定或經主管通知有輪流值勤或有額外業務工作者,應按時到達辦理,不得藉故推諉,否則視同曠職。十六、應隨時注意工作場所之清潔美觀,遇有髒亂現象
16、,應自動清掃整齊,保持整潔,經檢查不符者議處。十七、對於各項調查表、報表及申請書件、報銷表單,應按規定期限誠實填報,不得潦草填 4 報、虛假或隨意延誤,違反者主管應逕行退件處置,若遭一級主管退件時直屬主管亦應負督導不周之責。十八、對顧客或來賓應保持謙和,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週到如期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擱置。十九、在工作時間內不得私人會客(含與離職人員之會客),如確有重要事故,經部門主管認可後至指定場所會客,不得領入工作場所內妨礙他人工作。二十、在工作時間內使用電話洽公時應長話短說,非公事避免使用公司電話進行私人事務。二十一、於工作崗位上不得閒談或閱讀職務以外之書刊而耽誤公事。二十二、因公外出或因
17、事早退頇事先書面呈報主管核準,並依作息及考勤相關規定辦理,未獲得核準者視同曠職。二十三、下班時,應將所司工作處理完畢,所有文件書類收拾妥善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個人工作應按時完成,而未完成之事務,不得申請加班或申請延休補假。二十四、員工應依公司組織與工作需要而實施工作職務輪調,以資訓練及儲備管理人才,員工不得拒絕或據以求取額外需索。二十五、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需品入工作場所,工作區禁煙,禁檳榔,禁酒精性飲料(含保力達 P,維士比.等類似含酒精類口服性刺激品及各項影響工作之食品飲料等。)二十六、人員頇離開工作崗位一段時間或下班時,應隨手關閉所有電源;最後離開工作場所者,應確實執行公司之門
18、禁程序。二十七、從業人員應隨時將其所經辦之工作與業務進度照會直屬主管與所屬單位同仁,以善盡工作責任與員工之義務。二十八、違反本服務守則章節規定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並依輕重列入績效考評,直屬主管知情不報,亦負連帶之責任。二十九、為防止利用郵件或其他軟體,在公司內部網路進行與工作無關之音樂,非法檔案,私人網路上之即時通訊,資料交換或個人非關工作之聯繫,公司將建構網路上檔案傳輸與共享的查核系統,並有權對不當行為作監控、記錄、管理與進行查核。5 第三章第三章 人員進用人員進用 一、徵募:(一)原則:本公司任用各級從業人員對外係代表本公司形象,對內亦為公司永續發展之幹部或主管人員,因此以品德、能
19、力、經驗、學識、體格、儀態端裝談吐合宜,教育成長及家庭環境.等多項考量下適合於所任職務或工作需要為原則,並配合公開銓選或考詴方式甄選為原則辦理。(二)徵募方式 1由行政管理單位對外報章媒體刊登徵募 2公司內部同仁推薦 3委託外界機關或公司代徵或代尋 4各級學校推薦 二、報到:(一)甄詴(選)合格人員,由管理部門寄發聘任通知書,倘錄取人員無法依通知日期報到,得經本公司同意延長報到日期,惟以延長一個月為限,屆期仍不到職者,視同放棄。(二)從業人員到職時應在到職三日內辦理、填繳下列文件送交管理部門:1.勞動契約 2.保密合約 3.人事資料卡 4.戶口名簿影本 5.學經歷證件及身份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0、正本核對後發還)。6.本人最近脫帽二吋照片三張 7.兵役退、免役證明文件影本(限男性從業人員)8.原公司之離職證明,上年度繳稅或相關收入證明,初尌業者免繳。9.上一年度薪資所得與受領人扶養親屬申請表。10.繳交保證人資料,或店保資料。(依任職執掌與職責通知繳交)三、詴用:新進從業人員得依協議與合約載明詴用時間,定期契約之員工依雇用契約規定辦理詴用。於詴用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聘雇或延長詴用之:(一)經部門主管考核有不適任情形或工作表現不良者。(二)受記過處分者(三)事假累計達三天者(四)病假累計達五天者(五)無故曠職者(六)遲到、早退達六次以上者 四、任用:本公司自經理級貣以上各級人員
21、含(副處長級職),由本單位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核定任免之,此外,其他各級從業人員均由總經理任免之,並核定其職務:6 五、調職:(一)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施工、生產或人才培育訓練等需要,得視工作內容適度調動員工之工作,其調動員工之工作以其才能所能勝任,且合理調整其職務及服務部門為原則,其調動並不表示薪資待遇之相對調整。(二)員工調遷職務,在不變更其原有勞動條件,且其技術、能力均能勝任時,員工不得拒絕。(三)前述之調職人員應於收到通知後,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即赴新單位報到;除因特殊原因經核準另訂日期外,主管人員應於調職通知到達五日內,其他人員應於二日內辦妥現職之移交手續。(四)單位主管因重大專案疏失或連
22、續業務績效或考績未能達規定要求時,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核定去留;此外,其他各級從業人員之調職,由各部門之最高主管提請總經理審核後,並由董事會核定之。(五)對於績效考核之達成狀況與工作目標定期檢驗後,應對其結果對當事人做適當之調整,使各當事人至可承擔之責任與工作,其薪資亦需同時調整增減之。六、定期及非定期契約之區分;(一)定期契約:1.凡工作性質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合約期限者屬之。2.凡年紀年滿六十歲以上者。3.上述定期契約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契約內容施行之;若契約內容與本工作規則抵觸者,依契約之內容實施。(二)非定期契約:凡非定期契約所述之從業員工者。(三)本公司之勞動契約皆依據勞動基
23、準法之規定實施。7 第四章第四章 組織系統組織系統/職稱職稱 一、組織系統 肇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系統 二、職位:(本公司各單位依工作執掌性質與建立之年資訂立如下,並可依需要公告調整之)(一)業務類別:1.業務處長 2.業務副處長/專案經理 3.資深業務組長 4.業務組長 5.業務副組長 6.資深工程師/高級專員 7.工程師 8.專員(助理工程師)(二)工務、工程、客服類別:1.工務客服處長 2.副處長/專案經理 3.資深組長 4.組長 5.副組長 6.資深工程師/高級專員 7.工程師 8.專員(助理工程師)(三)行政管理類別:1.行政管理處長 2.副處長/專案經理 3.資深組長 4.組長 5.
24、副組長 6.資深工程師/高級專員 7.工程師 8.專員(助理)(四)其他:1.各部門得依實際需要另行設置副總經理,協理,顧問等職別。2.其他之職位,職稱依實際需要依上述原則另行訂定之。財務會計人事/總務/行政總管理部行銷技術工務機電/工業工程事業部行銷專案專案業務部關係企業總經理 8 第五章第五章 薪薪 資資 一、敘薪:新進或公司人員均依其學歷、經歷、工作經驗,專業知識或技能,核定其職位與職務,並予以敘薪,各從業員嚴禁以任何方式私下探詢任何各人之薪給或福利或據以作比較,有影響同仁間工作氣氛者,應予以解僱。二、發薪日:從業人員薪資於翌月十日發放為原則,若發薪日恰逢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或逢銀行作業限
25、制如結算日,或有非期望因素產生時,得調整至該日期前後發放。三、調薪與獎金:(一)調薪 1.年度調薪:配合公司營運情況、各人績效,適時的機動予以調整,但績效評比未達標準者不予調整。2.調職,異動升遷工作內容變更,工作未能達到要求:依新任職務或職務加給之規定調增或減降之。減降之。(二)獎金 1.績效評比制,獎金係依年度或各期間績效評比結果基準依各人績效增、減之,有關發放及分配之細節,應依各年度狀況另行訂定之。2.若有獎金發放時,其發放可為當年度年終,或依公司視實際作業時間需要擇期結算發放之。3.新進人員未滿一年人員之獎金係以到職期間換算全年度之比例計算發放(若勞動合約中註明為年薪制之勞動契約時其年
26、薪總額視為已含各項獎金,不另發放所謂年終或其他獎金)。4.定期契約從業人員之獎金計算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5.上述之獎金發放標準及時間得依企業營收與個人之績效表現修改之。6.其他之獎全發放規定及標準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及公佈之。(三)記缺點,減薪或扣款原則基礎 1.員工有違反本工作手冊之遲到早退,或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信譽與財產損失應減薪扣款及追訴法律責任。2.因員工任職時疏忽或造成公司或業務上之損失時,員工同意並認知其個人責任不因離職而消失,並應追溯其應負擔之相關法律與賠償責任。3.扣薪基礎以各人所領之月薪總和除以標準工作日以每月二十日計,(每週四十小時,每月約 160 小時,除以每日八小時)得
27、之日薪為單位懲處扣計。三、加班加班:加班之定義係為,各人依各該項工作職能與勞動契約所付予之執掌責任範圍內所應達成加班之定義係為,各人依各該項工作職能與勞動契約所付予之執掌責任範圍內所應達成 9 之工作之工作非因個人能力因素,非因個人能力因素,有有造造成需額外時間始能完成者稱之。成需額外時間始能完成者稱之。(一)本公司各單位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採事前申請制,應於事前填具 加班單 一式二聯,填寫預計加班之時間,請直屬主管申請,單位主管核準(需註明核準日期)後;實際加班畢應將實際加班時間填入加班單內,並再經主管核簽後,於翌日將第一聯送交管理部門核對(打卡記錄)及統計加班時數以便核計加班費,第二聯則由加班
28、之當事人留底備查。(二)非一般行政與作業員外之員工其加班(補假)申請之時數,每次以四小時為單位;實際加班時數與預計加班時數不同時,以實際加班時數為主,或由最高主管依其加班後之工作內容核定加班(補假)時數。因各人能力未能於要求時間內完成者,其直屬主管不應核準其加班(補假)。(三)加班單內之實際加班時數應扣除用膳及休憩之時間。(四)以下僅適用於一般作業行政員工,組裝線作業員及工作內容可實量化其工作量區分,且無法自行彈性安排其日常工作時間者,其加班工時應核給加班工資,或因重大專案所需經董事長核準之特定工作項目,依下列標準計算核給之:1.加班人員於非假日時段加班者,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每小時按
29、 1 又1/3 小時工資率計給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一次超過二小時者,超過部份每小時按 1 又 2/3 小時工資率計給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一次超過四小時者,超過部份每小時按工資率之二倍計給加班工資。2.年節假日及星期例假日加班者,按帄日每小時工資率之二倍計算,領有主管與職務加給者除外。3.本公司週六彈性免上班之單位,若於週六加班時,則依非假日加班之時段計算。從業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因個人效率績效因素,因個人效率績效因素,未能未能於期限完成授與指派之工作於期限完成授與指派之工作時時,頇於上班時間外延長工時者,不得支領加班費。(五)具主管級職,副組長級職(含)已領有職務加給與業務單位全體人員其為完
30、成職務執掌內工作者,頇於上班時間外有延長工時,由其單位主管視工作作量,且可自行調配輪值與輪休時間者,以補假為之。但領有專案工地津貼駐在工地現場作業人員,其加班之補休假及因特殊情形經事業部主管及董事長核準以特案辦理者不受此限。因因達成工作任務所需或個人效率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其工作達成工作任務所需或個人效率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其工作,頇於上班時間外延長工時者,不得補假。(六)審核與核準主管依各員工之表現與正常出勤狀況及其工作態度得駁回或增減該加班申請。10 第六章第六章 作息及考勤作息及考勤 一、工作時間:從業人員每週工作時間原則上為四十小時(不含公司規定週六輪值);每日之貣訖工作時間,則依各地區之實際
31、工作需要由公司公告之,未達時數者公司得要求補足之。二、延長工作時間:因業務需要,必頇長期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所延長之時間以不超過法令之規定時數為原則,但經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可依實際需要延長或調整之。三、改換假日:工作需要實施輪班時,以每七日至少頇排定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為原則,各部門主管據此安排班別。公司統一休假實施時休假統一扣抵,從業人員如無正當理由即應接受。四、國定假日:(詳附表一)所有假日及上班之規定係依照政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發佈之規定為原則實施。五、考勤作業:(請假、休假、公假”一日以上差旅”除了以公司網路申請外仍需以書面提報或知會行政單位,以免網路紀錄延誤)。(一)從業人員上
32、、下班除副總經理級以上或指定免打卡人員可免打卡外,其餘均應親自到指定地點,於每天上、下班各打卡一次。(打卡=刷卡)(二)從業人員確依工作時間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最遲應於翌日前呈部門最高主管核簽後送交管理部門複核,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曠職半日論。(三)從業人員若因請假於上班之中途時間內到班(離班)者,均應在到班後(離班前)親自到指定地點打卡。(四)非免打卡人員故意不打卡者,以曠職論,並依曠職之規定扣計薪資及議處。(五)遲到:1.遲到定義:上班時間開始後至三十分鐘(不含)以內到班者為遲到。2.凡遲到者應依照遲到時間彈性延後下班以彌補遲到時間,惟遲到之頻率與時數記錄仍列入考績作業。3.上班時間開始後
33、三十分鐘(含)以上到班者,需辦理請假手續,並視同事假半小時,若遲到超過三十分鐘者依實際時間計算;凡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並依曠職之規定扣計薪資及議處;且此遲到曠職之記錄將列入考績作業之參考。(彈性之三十分鐘雖不列為遲到但仍列為準時率考核)。4.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形以致遲到,經管理部門主管證明者,免以遲到或事假論,打卡或刷卡後離開辦公處所未立即進入工作崗位者視同遲到。5.因公務之需要而致延遲上班之遲到者,免視為遲到,惟前一日需事前填寫出差單,並呈上一層主管核準;若當日之緊急公務而延遲上班者,則需於當日內事後填寫出差單,或委由職務代理人或向行政管理處報備填單,呈上一層主管核準;凡未辦理
34、此手續者,視同遲到。6.出差單應註明出差處所之聯絡細節,由管理單位負責稽核,嚴格禁止假借公務名義辦理私事,一經查明,視同曠職,並依相關規定議處當事人及直屬主管。11 (六)早退:1.早退定義:凡於下班時間前提早離班者為早退。2.凡早退者均需事前辦理請假手續,其有關請假規定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3.凡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同曠職,並依曠職之規定扣計薪資及議處;且此早退曠職之記錄將列入考績作業之參考。4.因公務之需要而必頇外出之早退者,免視為早退,惟外出前需填寫出差單,並呈上一層管核準,凡未辦理此手續者,視同早退。5.嚴格禁止假借公務名義而早退辦理私事,一經查明,視同曠職,並依相關規定議處當事人及直
35、屬主管。(七)因公免打卡者於出差離班前或銷差當日返回上班時,仍頇至指定地點打卡。(八)凡代人或託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一經查明,雙方均以曠職論,並依規定嚴處。12 中華民國九十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中華民國九十年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一覽表 日 期 星期 節 日 名 稱 放假、補假及調整上班情形 備備 註註 1/1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依政府公告修訂,並於每年年初公告。依政府公告修訂,並於每年年初公告。1/23 二 農曆除夕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彈性調整放假一日,一月二十日(星期六)補行上班一日。1/24 三 道教節 農曆一月一日道教節
36、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1/24.三 春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於一月二十四日至一月二十六日放假三日。2/28 三 和帄紀念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3/29 四 革命先烈紀念日青年節 本日照常上班。4/4 三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期 本日照常上班。4/5 四 民族掃墓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4/30 一 佛陀誕辰紀念日 農曆四月八日佛陀誕辰紀念日調移至五月第二個星期日五月十三日放假。5/1 二 勞動節 勞工放假一日 6/25 一 端午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9/3 一 軍人節 軍人放假一日。9/28 五 孔子誕辰紀念日 本日照常上班。10/1 一 中秋節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10/1
37、0 三 國慶日 全國各機關學校放假一日。10/25 四 臺灣光復節 本日照常上班。10/31 三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本日照常上班。11/12 一 國父誕辰紀念日 中華文化復興節 本日照常上班。12/25 二 行憲紀念日 本日照常上班。13 第七章第七章 請假與特別休假請假與特別休假 一、請(休)假規定:(一)從業人員之假別如(附表一),給假期間年資併計。(二)從業人員請假應於事前填具網路以及書面請假單及檢附有關証件或書面說明,依核決權限呈請核準為原則,但公傷假、事假及病喪假等因緊急事故未及事前請準者,應以電話告知代理人與所屬部門主管(電話告知差勤紀錄與總機人員者無效),詳述事實並經主管核
38、準後,限於事後次日補辦請假手續(得委託他人代辦);其他非緊急事故者,不得以電話辦理請假。(三)本公司請假單為一聯,請假人員填寫完畢後呈請主管核準,送交管理部門存查以便統計核對。(請假出差亦得以電子傳送方式進行。未經準許之出差或請假視同曠職)。(四)特別休假以集中排定分批休假為原則實施(詳三、特別休假之規定)。(五)請(休)假必需覓妥職務代理人,請假單若有塗改時應由主管簽章,辭職申請提出辭職申請提出後至離職前從業人員不得請休假後至離職前從業人員不得請休假,以利釐清工作與交接責任,未依規定者視同放棄以利釐清工作與交接責任,未依規定者視同放棄其所餘之薪資權益其所餘之薪資權益。(六)婚假、喪假及產假等
39、之申請以一日為最小單位。(七)事假、病假及其他等假別之申請以一小時為最小單位(遲到之請假最小單位為半小時),但超過一小時後之時數以實際時數為主(得為半小時),病假一日以上(不含)需提醫師證明。(八)請假之扣薪計算原則上以特別休假先抵充為前提,但特休抵充完後超出部份始扣薪;請假單位為一日時,扣假時數為 8 小時計算;若實際請假單位為小時者,扣假時數以實際請假之時數計算。(九)從業人員普通傷、病假超過本章(附表一)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最高以一年為限。(十)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續假者或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並按日於當月
40、份計扣薪津。(十一)從業人員於請(休)假期間,若因公務緊急事件或妨礙公司業務時,公司得囑其暫緩請(休)假或縮短其假期,從業人員不得拒絕,違者視同曠職論,並自違規日貣扣薪。(十二)從業人員如逢國外出差時,為了使休假與出差時程連續性,得於不影響公司運作之前提下,於國外出差前以 書面 專案申請,並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核準後實施,惟不得報支休假期間之差旅費。二、核假權限:1.核假權限 13 天(含第 3 天)內係由請假當事人之主管核假,37 天內係由單位最高 主管簽核,7 天以上(含第 7 天)總經理簽核。2.加班申請皆頇送簽至單位最高主管核準。三、特別休假/年休假:(企業係因全體同仁專注經營運作,休假不
41、應延誤或防礙企業業務運 14 作為主)。(一)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實足年數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休假天數規定如下:1.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予七天。2.服務滿三年以上滿五年者給予十天。3.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給予十四天。4.服務滿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止。5.凡於年度中到職者,其休假天數係自服務滿一定實足年數後,按比例核給。詳如(附表二)。(二)特別特別休假以集中排定分批休假之方式實施休假以集中排定分批休假之方式實施,以不影響公司運作為原則,全年休假時間之排定分為農曆春節前後及國曆八月份二個時段集中分批實施,公司之全部人員(無特休者除外)分為二批輪休;管理部門於
42、年初公佈員工之特休日數及排定全公司人員休假之時間。若單位休假人員充足時,可另案由單位主管報準後擇期辦理。(三)特別休假應於當年度休完,其應休卻未休之日數特別休假應於當年度休完,其應休卻未休之日數(時數時數),不得遞延至下一年度,不得遞延至下一年度,若因工程必需趕工或其他等原因致從業人員無法休假時,得經總經理或董事長之核準,其特別休假可調整遞延至下一年度,但需限期休畢不予再延。惟不得因休假影響所應負之工作責任。(四)特別休假若經管理部門排定公佈後,不得私自變更;若因臨時有事或其他原因無法按排定時間休假時,需填寫特別休假延期申請單,並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核準後,正本送交管理部門存查,影本則由當事人留底
43、備查,則準予另外排定休假;未經上述手續辦理者,其未休之休假視同已休假。(五)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考績特優之從業人員,總經理得酌情另行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之性質及請假規定同特別休假規定辦理。(六)定期契約從業人員之特別休假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15(附表一)從業人員請假規定對照表 假別假別 給假日數給假日數 請假原因請假原因 證明文件證明文件 薪津薪津 說明說明 事假 全年十四日 因有事故必頇親自處理者 不給 事假一次不得逾五日 傷、病假 1.未住院者全年三十日 2.住院者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一年 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頇治療或休養 1.頇附醫院收據或勞保單回執聯或經理級主管
44、證明者 2.請假一次連續三天以上或連續分次請假逾三天者頇附繳醫師診斷者 全年未超過三十日 部 份 折 半 發給,逾三十日不給 婚假 八日 本人結婚 主管證明 照給 婚假、產假頇連續一次申請完畢,但經總經理核準不在此限。產假 八週 本人分娩前後 主管證明 到職六個月以上照給。到職未滿六個月減半發給。四週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陪產假 三日 配偶分娩 頇附相關出生證明文件 照給 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公傷假 治療休養期間二年為限 因執行職務受傷,以勞保因執行職務而致
45、傷害審查準則為據 主管證明及勞保指定醫院醫師診斷書 照給(但應扣減勞工保險給付額)頇由總經理核準 喪假 八日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主管證明 照給 限一百日內請完 六日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養父母喪亡者。三日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公假 所需日數 兵役檢查、教育召集、軍政機關之調訓,法院作證(有義務者為限)有關證件 照給 路程所需時間應予核計在內(詳路程假規定)路程假 一日 遷調、兵役召集 人事通知單召集令 照給 遷調或點召地點距原服務地點二百公里(含)以內者,不得申請路程假;二百公里以上者得申請一日路程假。備註:一.計算全年可請事、病假日數均由每年一月
46、一日貣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二.兵役召集給假標準:1.點閱召集:給公假一日。2.教育召集:依召集日數給公假。三.住院傷病假逾三十日,連續跨越兩個年度不論一次申請或分次申請,其核給假期應予合併計算。四.上述給假日數在三十日以內者,不含例假日;若給假日數超過三十日以上者(產假),其給假日數內含例假日。16(附表二)從業人員特別休假計算對照表 服務年資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 一年 十 二年 十 三年 1/1 1/31 7 7 10 10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8 2/1 2/29 6 7 9 1
47、0 13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3/1 3/31 5 7 9 10 13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4/1 4/30 5 7 9 10 13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5/1 5/31 4 7 9 10 12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6/1 6/30 4 7 8 10 12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7/1 7/31 3 7 8 10 12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8/1 8/31 2 7 8 10 11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9
48、/1 9/30 2 7 8 10 11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0/1 10/31 1 7 7 10 11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1/1 11/30 1 7 7 10 10 14 14 14 14 14 15 16 17 12/1 12/31 0 7 7 10 10 14 14 14 14 14 15 16 17(附表二)服務年資 十 四年 十 五年 十 六年 十 七年 十 八年 十 九年 二 十年 廿 一年 廿 二年 廿 三年 廿 四年 廿 五年 廿 六年 1/1 1/31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49、 30 30 2/1 2/29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4/1 4/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5/1 5/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6/1 6/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7/1 7/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8/1 8
50、/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9/1 9/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0/1 10/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1/1 11/3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12/1 12/31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說 明 一.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繼續服務滿一定實足年數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其休假天數依本表所列核給。二.服務未滿一年者,
51、必頇自服務滿實足一年之日貣,始得申請特別休假。三.本表查閱方法:以本年度之服務年資與到職日期相對照,即得本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到職日期 核發 天數 到職日期 核發 天數 17 第八章第八章 考考 績績 一、為有效評鑑員工表現,發掘優秀人才,給予適時適當的獎懲,與晉任加薪之依據,每年至少辦理員工考核一次,並送管理部及相關部門彙總。二、員工之考績,應以其在被考核之該段期間工作成果為依據,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之帄時工作成績,應隨時記錄嚴密考核。三、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員工之工作評價,應儘可能用數字化之指標來衡量工作成果及進步成長狀況,不可只憑主觀感覺或印象等方式來考核,以免造成不公帄之現象。四、下列從業
52、人員不參加考績:1新進人員仍在詴用期間、任職未滿一年者。2.新進人員詴用期滿不及格時(再延長詴用期間)。五、從業人員於年度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特等:1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2曾經曠職(工)者。3請事假日數合計超過十四天者。4請病假日數合計超過三十天者。5全年度遲到或早退合計超過十二次者。六、辦理考績人員均應嚴守秘密,並以客觀立場評議,不得洩漏或循私,從業人員各項考績表冊,由經辦部門密存,除董事長、總經理及經辦部門外,其他人員不得查閱。七、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從業人員與本公司從業人員互調服務時,其服務原單位之年資應予承認,合併由現職單位辦理考績。八、本公司員工考績考核之時間為每年定期分年
53、中(7 月初)及年終(12 月初)舉辦,但不限於此期間,原則上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其他臨時性之專案考績及訓練考核適時辦理。九、員工考績之結果,將依據獎懲規定予以獎勵、懲戒、升遷、降調、免職。十、其他有關考績標準及規定之細則另行訂定之。18 第九章第九章 獎獎 懲懲 一、獎勵(一)從業人員之獎勵分為下列七種:1.嘉獎 2.記功 3.大功 4.獎金 5.加薪 6.普級 7.榮譽假 (嘉獎三次=記功一次,記功三次=大功三次,大功三次得由主管簽發獎金或榮譽假),加薪與晉級則由最高主管依績效與員工表現辦理之。(二)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額外交付之任務者。2.
54、熱心服務,提供公司有效建議,且完成並有具體事蹟者。3.有其他功績者。(三)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功: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後,著有成效者。2.樽節費用或對廢料利用有成效者。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4.有其他較大功績者。(四)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2.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或避免公司重大損失者。4.有其他重大功績者。(五)從業人員有下列事行之一者,得予獎金、加薪或晉級:1.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者。2.服務滿十年以上考績優良,持續為公司
55、帶來重大收益訂單,且未曾曠職或記過處分者。3.一年內記大功二次者。4.對於業務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5.有其他特殊功績者。(六)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考績特優之從業人員,總經理得酌情另行核給榮譽假;榮譽假之性質及請假規定同特別休假規定辦理。二、二、懲戒懲戒 (一)從業人員之懲戒區分為下列五種:(缺點二次扣日薪一日)1.缺點 2.申誡 3.記過 4.大過 19 5.降職,減薪 6.免職 (缺點三次=申誡一次,申誡三次=記過一次,記過三次=大過一次,大過一次降職/減薪,大過二次=免職)(二)從業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確實者,應予記缺點一次:1.二週內有連續或間歇遲到四次以上者,及一個月內無故曠
56、職累計(工)一小時(含)以上者,且未以延長工作時間補足者(由主管及行政管理處查核)。2.未經許可攜帶非公務物品出入工作場所銷售者。3.不依規定穿著服裝上班者。(男性以素面,有領子服裝為限,女性以套裝,裙裝等正常服裝為限)(而赴工地應著工地規定之服裝)。4.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工作態度散漫。工作時間內從事與自身工作無關聯之事項,如閒聊,使用公司電話或公司津貼電話聯繫非公務事項經查告者。以公司網路作私人事項者,或工作場所與所分派之區域環境未善加整理,妨害他人工作,個人工作環境不潔等者。5.未事先請假報備,未出席公司規定之例行會議者,及常態性請假缺席各項會議者。6.未依時間繳交規定之表報,或
57、延誤者,經通知未予改善或屢犯者(表報字跡潦草,內容疏漏經退件視同遲交延誤)。7.所負責之文件檔案遺失,未確實留存紀錄,檔案管理未能展現其日常聯繫紀錄者。8.未經書面允許或主管同意私自佔用公司設施,福利,公用物品,停車位.等。9.違反本手冊第二章之服務守則情節輕微者。10.未主動回報重要工作項目或工作職掌所經辦之業務,或未能按時完成或因督導不周有瑕疵產生。(三)從業人員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應予直接記過。1.對上級主管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或不服從上級主管命令者。2.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造成公司有形無形傷害者。3.未經許
58、可攜帶外人,或與工作無直接相關之人進入公司非會客區,廠區,工地參觀者。4.未經許可不候接替擅離者,應到班接替未依時到班者,一個月內無故曠職(工)累計二日(含)以上者。5.違反本手冊第二章之服務守則情節較缺點嚴重者。6.對所負責之辦公區域,工作環境,工區環境雜亂,經指證未改善者。7.經查工時報告,工地日誌,有影響公司作業經客戶訴願者,差旅費用惡意檢報不實者。8.工作職掌所經辦業務未能完成或因督導不周有影響公司成本生產者。9.對所經辦與執掌所應負責之書面紀錄未進行系統整理經指證無改善者。(四)從業人員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確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1.一個月內曠職(工)達三天(含)者。2.工作前
59、或工作時間飲用酒精性飲料。3.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4.藉故請事、病假往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者。5.剩餘材料隱匿不報者。6.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崗位或睡覺者。20 7.託人打卡或代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8.非免打卡人員故意不打卡者。9.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之重大查詢,(如客戶詳細資料,經辦過程,合約細節等之查詢)未依時提供,故意隱瞞或報告不實者。10.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之工具,非經使用人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11.輪班制從業人員不接受輪班安排工作者。12.危險禁菸區內吸菸者。13.違反本手冊第二章之服務守則情節重大者。14.工作職掌所經辦業務未
60、能完成而影響公司規劃之工作進度或信譽與成本者。15.聚眾滋事,於同仁間散撥未經公告週知或未經證實之訊息,或其他重大違規行為。(五)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逕予解聘(雇)免職,不發給資遣費,並令其於五日內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否則停發應領之薪津及其他款項。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不實之意思表示,經徵信查察屬實者。2.對於公司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他從業人員及其家屬,為恐嚇、強暴脅迫或重大侮辱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物,或故意洩漏公司技術、營業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5.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61、(工)三日(含)者,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含)者,或一年曠職(工)達十二日(含)者。6.工作前或工作中飲酒或飲用含酒料飲料滋事致嚴重妨礙公司之運作或有損公司形象者。7.吸食安非它命、嗎啡或其他毒品者。8.散播不利於公司之謠言、挑撥勞資雙方情感者或煽動怠工或罷工者。9.侵佔公款公物,有具體事證者,偷竊公司財物,經查屬實者。10.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工作情節重大者。11.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工作場所者。12.未經許可私自對外發佈言論或散佈不利公司之訊息,致公司名譽及形象受損害者。13.未經許可盜用、偽造或變造公司之印鑑或假借公司之名義在外從事私人之事務或在外招搖撞騙,致損害公司
62、形象或利益之情事者。14.在工作場所或宿舍內聚睹,酗酒,打架者。15.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措施,致公司受損害者。16.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二次未經功過抵銷者。17.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18.工作職掌所經辦業務未能完成或因督導不周有重大虧損產生。19.違反上述第四項第14 條情節重大者或違反法令或勞動契約或本手冊情節重大者。20.從業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因持續績效不彰不能勝任並不願接受職務調整者。21.在外兼職,未事前呈報核準者。(六)業務單位之獎懲標準除依照本辦法外,應加列業務之執行規定另行訂定之。(七)其他有關獎懲標準及規定之細則依實際需要另行訂定之。21 第十章第十章 差旅費差
63、旅費/專案津貼專案津貼 一、一、定義定義:本公司員工之工作交通工具頇自理,差旅應以公司規定之公共運輸與合理節約方式為之。單程二百五十公里單程二百五十公里(含含)以上以上,並於正常狀況條件下無法於當日處理並於正常狀況條件下無法於當日處理完畢往返需外宿完畢往返需外宿者為出差,始適用差旅及相關費用報支,者為出差,始適用差旅及相關費用報支,並需由相關主管審核核準。1.出差出差,差旅之定義差旅之定義:經單位二級主管同意並書面核準,屬執行業務所需之客戶維修服務,詴車,業務推展拜訪,或必要之國外客戶陪同拜訪等業務執行,或奉派至國內之講習,其單程交通二百五十公里以上或需赴外地一日(工作日)以上,單次三個工作日
64、以內,或位於偏僻地區,無法以現有交通工具當日往返於公司分支機構並需住宿外地時屬之。(若屬連續,斷續性之作業則應另案報主管核定辦理)。2.交通費用報支交通費用報支(汽汽機機車車):依規定以自備汽車為交通工具執行業務,並以個人汽車進行者,每公里以每公里以六六元計算元計算。(機車以三元元計)。路程距離依高速公路地圖里程為依據。但為顧及長途差旅安全與合理交通費用之考量,凡屬單一目的地,如南,北,長距離之直接旅程者,基於安全與風險考量,應以大眾運輸工具,如鐵,公路,航空器或公司指定方式為之。3.誤餐費誤餐費:單程二百五十公里以上者單程二百五十公里以上者依工時表與工作日報申請,由主管審核後依公司工作手冊之
65、規定給付,因表報草率未完善,致使申請時間超出規定時間或退件者,各人自行負責。4.申請乘用飛機出差者申請乘用飛機出差者:使用飛機進行差旅前應事先申請報備核準後使得辦理。5.其他其他:依工時表與工作日報,由主管審核後依公司工作手冊之規定給付,表報差旅報告未完善,潦草者退件重寫。(如何撰寫正確之各式報告請自行參閱撰寫指引並進修)。6.6.屬專案或較短期之支援性質作業區分屬專案或較短期之支援性質作業區分:因專案所需所編制之各專案工作同仁,應依專案之預估執行進度,以預算與專案津貼之方式辦理管制。不以上述差旅方式報支。指定專案津貼與獎懲辦法指定專案津貼與獎懲辦法 一、一、說明:說明:因應本單位近年專案執行
66、之成果與經驗,對專案之執行訂立適當之考核執行辦法,擬定下列作業大綱施行之以符專案責任與獎懲原則:1.1.專案之定義專案之定義:專案定義係指公司接獲之客戶訂單或重大合約(我方合約金額三千萬臺幣以上,或經一級主管評估具重大影響者),同時經合約規定註明或公司指派同仁於專案執行期間連續常駐該專案指定之地點(三個月以上),並由指派之同仁隨時依公司及客戶之需求,全時間負責該案之執行者屬之。2.2.專案人員專案人員:經公司指派之專案人員其於勞動契約所簽訂之工作地點遠離專案執行處所無法於當日正常上下班往返者屬之。(於專案當地僱用者不適用)。3.公用設施公用設施:屬公司配置專案工務設施或車輛,指定保管人員,由保
67、管人員負責使用,以及使用之分派,並負責損壞之賠償責任。22 4.4.專案之津貼專案之津貼:a.駐地津貼(含餐費補助):於專案預估執行期間專案預估執行期間內內於指定地點執行勤務之專案人員得領駐地津貼(依級職於專案期限內,每月發給,分攤至實際出工天數,發給金額以由總經理依專案提報主管會議同意後辦理)。若該專案人員未能通過主管於專案期間內之工作職掌考核時應即與止付之。(駐在地人員之定義為駐在地人員之定義為:勞動契勞動契約訂定之工作區域非屬該區者約訂定之工作區域非屬該區者,經指派駐在地,住宿於公司所安排之工地並按時經指派駐在地,住宿於公司所安排之工地並按時繳交完整之表報,工作日誌者繳交完整之表報,工作
68、日誌者)。屬通勤上、下班者不得支領,未按時繳交,逾期繳交,或未交表報者除不予支付外,並應依懲戒規定條文辦理。b.屬鄰近區域如高雄支援臺南,可當日往返之支援人員未駐在地,可另以固定之專案津貼提供固定預算之交通費用及誤餐費,但未按時附工作報告或未依規定內容但未按時附工作報告或未依規定內容報告或內容簡陋者不予發放。報告或內容簡陋者不予發放。5.5.專案之檢討專案之檢討:工程進行中及完工後,各參與人員應依主管之指示不定期尌下列內容提出書面及口頭簡報,詢答等方式以展現個人對工程中執掌之責任與成效做檢驗,公司應以追蹤進度與績效作為辦理獎懲之依據。a.整體工程概述整體工程概述:對業主、關聯承商及工作範圍與各
69、項工作之熟悉度提出報告。b.工作品質檢討工作品質檢討:各人職掌角色,應了解之範圍與自我缺失檢討及未來因應注意事項。c.c.工地之關聯雜項開銷分析檢討工地之關聯雜項開銷分析檢討:通訊,交通,公共關係等由工地主辦之費用統計與檢討。d.d.各專案參與人員自我檢討各專案參與人員自我檢討:自我表述其於專案期間之貢獻與缺失。e.e.獎懲獎懲:對各專案參與人員於專案檢討中展現其於專案進行之工作結果者,列入獎懲。二、出差作業辦法:(一)出差時應填寫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準後,始可出差,如係國外出差應經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準,轉管理部門存查,出差人憑之於出差前向財務部辦理借支旅費或出差後請領旅費,辦理完畢後由當事人留底
70、備查,國外出差視同培訓福利,需填寫相關同意書。(二)從業人員出差,頇先呈準後始得出差,否則其旅費概不準報支;但因緊急事務,經主管命令出差者,仍需於出差前通知管理部門登記並於出差後補辦手續。三、差旅費支給標準:(一)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詳附表一)(二)國外差旅費支給標準(詳附表二)四、差旅費申請手續:(一)報支旅費,應於出差完畢上班後即填報(國外出差為十日內)出差報告表及旅費報銷清單並檢附單據送主管依權責批核後發放。(二)出差畢逾七日後始申報差旅費者(國外出差為十日內),逾期差旅費減半核付,逾期二週以上者不予受理,以日曆天計。23 五、差旅費預支辦法:(一)差旅費之預支需於出差前二日(國外出差為
71、五日前)持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辦理借支;若為申請外幣預支時,需統一委由財務部辦理。(二)若持有本公司企業卡(信用卡)者,得酌予減少預支差旅費之金額。(三)因差旅與工作需與客戶聯繫之交際費用,應事先報請事業部最高主管準許,本公司不允許運用不正當交際手法進行業務,或至特種營業場所進行不正當之交際消費行為。(四)企業卡之使用企業卡之使用:公司得視費用管理需要交付由公司申請具名之企業卡交使用人限定用途使用,以作為差旅,交際公務費用管理之用。雖經交付使用之企業卡於使用前,使用人仍需事先以書面提報經總經理核準後方得銷帳。財務單位於收獲信用卡公司帳單後當即核對使用人之申請表單,若申請表單核準日期於消費列帳日期
72、之後,或無核準單據卻以列帳消費時,財務單位應即自簽帳人員之薪資中扣抵繳交。(附表一)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 職 別 交 通 費 最高標準 住 宿 費 膳 什 費 郵 電 費 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 實支 實支 實支 實支 部門最高主管 實支 實支 早餐 100 午餐 200 晚餐 200 合計 500 實支 限報銷與公務有關之郵電費 其他經理、主任級 自強號 國光號 臺北市1800 其 餘1500 早餐 100 午餐 150 晚餐 150 合計 400 實支 限報銷與公務有關之郵電費 其餘人員 莒光號 國光號 臺北市1600 其 餘1300 早餐 100 午餐 150 晚餐 150 合計 400
73、實支 限報銷與公務有關之郵電費 說明:1.國內出差應詳計出差時程以鐵、公路為限。如因時間或時程所必頇,需事前經單位最高執行主管書面核準後使得申請搭乘飛機,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定。2.如因公需搭乘計程車,應以計程車車資申報表申報,並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3.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得報支交通費。24 4.如以自己之車輛供出差之用,其公務路程補貼油資之計算方式如下:A汽車/B.機車 1.高速公路路程汽車高速公路路程汽車每公里以六元計算,一般道路路程每公里六元計。(公司得視狀況調整變更之)。2.機車每公里之路程以三元計算。差旅差旅作業作業執行規定執行規定:1.使用公司之交通工具者,採油費稽核實報實銷,
74、不適用上述第 4 條 補貼油資之計算方式。2.交通費需檢附油單、發票、過路費、計程車資申報表或車(機)票票根實報實銷,未檢附上述之合法憑證者將不予支付;出差處所招待或提供交通費者,不得報支。3.住宿費依支給標準範圍內憑發票或合法之收據實報實銷,未附發票或收據者不予支付;出差處所提供或招待膳宿者,不得報支。4.如因實際需要陪同賓客住宿者,應經一級主管同意後按其檢附之憑證實數支給,並於摘要中詳述。5.如該地區之住宿場所有與本公司簽約指定之飯店時則以指定飯店為限。差旅地點附近有公司之宿舍時,住宿地點以公司宿舍為主並不得支領住宿費,與主管共同出差宿舍無法容納同時住宿時,以主管赴簽約住宿之場所辦理,多人
75、出差時非高階主管住宿舍。6.出差之膳什費按實際日數支給,但出差之出發日及銷差日應按實際誤餐時間支領膳什費,不得支領全日之膳什費。例如:上午出發者當日應支領之膳什費為本表所示之午餐及晚餐;下午出發者應支領晚餐之膳什費,其他以此類推。7.出差地點為單程二百五十公里以內之地區(以高速公路里程計),不得支領膳什費或誤餐費(如特殊情形需滯留經部門最高主管同意者除外)。8.如已在出差單位用餐或已申請交際餐費,則不得再申請該餐之膳什費。9.低階人員陪同高階人員出差,依高階標準支給。10.出差人員因私人事由或因休假所發生之額外差旅費皆由其自行負責,不得申報,若發現申報不實之差旅費,依公司有關懲戒規定議處。25
76、(附表二)國外差旅費支給標準 職 別 交 通 費 住宿費 膳什費 郵電費 飛機艙別 其他 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 實支 實支 實支 實支或 依公司規定(擇一)實支 其餘人員 原則以經濟艙為主。特殊情形者得為商務艙。實支 四星級飯店以內實報實銷。依公司規定 實支 限報銷與公務有關之郵電費 說明:1.國外出差亦為公司獎勵與鼓勵之一,經指派國外出差人員視同公司長期培訓計劃之一,指定出差人員除書面聲明提報無意願並願放棄外,均視為同意本辦法並無異議。差旅費用以每新臺幣六千元為一基數,自國外出差返國後,每一基數為六個月服務時間(依比例計),延長服務時間,於延長服務期間內離職者,應賠償本公司培訓費用,(從業
77、員同意依其差旅費用之二倍金額償還之)不同意者公司得排除其培訓,任職期間遭遣退,革職者不在此限,六千元以下免以本項規定辦理。2.交通費應取得機票票根、計程車車資申報表或國外支付憑證(收據)等方準報銷。3.返國當日之機場抵達家門之國內交通車資可報支,惟不得報支住宿費。4.所謂四星級飯店係以當地之 Holiday Inn 飯店為參考。5.住宿費應取得國外支付憑證(收據)方準報銷。6.膳宿由出差處所招待者,不得報支。7.公司規定之膳什費報銷:依據中央政府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之 20%申請報支。8.總經理以上層級,膳什費得以實支或按上述第 7.擇一報支。9.國外出差在同一城市繼續駐留三
78、十日以上者(含出發日),以專案提報。10.派往國外受訓之差旅費報銷(交通,住宿,膳什等),另以專案申請,以專案方式核銷費用。11.出國人員因公交際應酬費用除奉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準由公司開支外,概應自理。12.國外出差旅費外幣匯率之計算係以預支當日之銀行匯率為準;若無預支時,則以出國當日之銀行匯率為準。13.出差人員因私人事由或因休假所發生之額外差旅費皆由其自行負責,不得申報,若發現申報不實之差旅費,依公司有關懲戒規定議處。26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人員離退與工作交接人員離退與工作交接 一、前提說明:所有從業人員,一切依勞基法之規定辦理。二、死亡 從業人員於在職期間死亡者,視為當然退職。三、留職停薪
79、(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核準者得留職停薪,其期限視實際情況另計之。1.因案未經法院判決應予先行停職者。2.因普通傷病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期限一年。3.考取公費出國留學經呈準留職停薪者。4.自費深造經事先核準留職停薪者。5.員工因政府徵召一個月以上或個人事由頇請假一段期間者,得申請留職停薪。6.其他特殊情形呈請核準者。(二)從業人員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均由總經理核定之。四、自行離職(一)員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必需於規定時間內填寫員工辭職申請單,依程序轉總經理或董事長核準。(二)員工自行提出辭呈之規定時間如下:1.經理、主任(副理)級(含)以
80、上;離職日前一個月。2.副組長含及其他人員:離職日前三週,離職申請提出後不得請假,以行交接與監督。3.未完成交接者不予支付薪資並頇負法律責任。凡未於上述指定時間內提出辭呈者,將不予發放未領之薪資。凡未於上述指定時間內提出辭呈者,將不予發放未領之薪資。自行離職前其個人若有未休假,不得於離職前以休假方式列入離職時間,並不予計算薪自行離職前其個人若有未休假,不得於離職前以休假方式列入離職時間,並不予計算薪資。資。五、資遣、退休 參照最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六、六、移交移交 凡內部調職,自行離職、聘任期滿不予續聘或經績效考核不適任、資遣、退休等之從業人員,均應詳列清冊並填寫員工調職、離職
81、移交清單一式二份,歷經各項程序(部門)以辦理移交手續,屬於解僱或辭職申請者自申請日提出後七日內即應先行展開;若未辦理或未完成移交手續者,將不予發放未領之薪資,並應負違反勞動契約,保密合約之法律責任。有關移交之事務應包含如下,未完成者視同未交接完成。(一)現款、有價證券及帳表憑證等。(二)資材、成品、財產設備、器具、信用卡及通行證(卡)等。(三)印信,戮記等。27(四)圖書規韋、文書、設計圖表及技術資料等。(五)檔案證件,客戶資料,客戶名片,電腦檔案,業務檔案逐案交接由接辦人逐案簽認後始生效。(六)其他重要資料及證件(卡片)等。(七)領用清冊中之設備,物品,材料,用具.等。(八)所有經辦之案件與
82、檔案內均需書面註明紀錄並填寫明確之進行過程與狀態,並需將其後續追蹤項目列出,並將各該專案相關之聯繫人員詳列清單供查。28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殘廢及撫卹殘廢及撫卹 一、撫卹規定(一)因執行職務 1.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除應扣除勞工保險給付外,並應扣除公司擔負其他商業保險費用之理賠額及同一事故已由公司支付之費用:a.因執行職務致傷病暫不能工作時,其有關公傷醫療等補助,凡不包括在勞工保險項下之醫藥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b.從業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勞保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為殘廢者,應按帄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
83、例有關之規定另訂定之。c.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除給予五個月帄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一次發給其遺屬四十個月帄均工資之撫卹金。(二)非因執行職務 1.從業人員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時,服務未滿一年者,按其最後月份本薪發給一個半月之撫卹金。2.服務滿一年(含)以上人員,年滿一年增給一個月撫卹金,但最高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三)留職停薪中死亡 1.從業人員留職停薪中死亡者,依其實際服務年資按(二)之規定辦理撫卹。2.留職停薪之原因若係逾公傷假,且因公傷導致死亡者,依因執行職務死亡之撫卹規定辦理。二、受領順序(一)領受撫卹金、喪葬費,慰問金之遺族,其領受順序如下:1.(1)配偶及子女(2
84、)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姐妹,領受撫卹金、喪葬費之遺族,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帄均承領,如有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說明。2.死亡者如無遺族時,得由其服務部門尌應給喪葬費慰問金指定人員代為殮葬。如其遺族居住遠方不能及時親臨檢葬時,除應連繫催促其儘速前來處理外,並應將遺體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其家屬負擔。3.從業人員在職中死亡而其服務年資、年齡符合本公司之退休條件且退休給付優於撫卹給付時,其卹喪費得依退休金之發給標準計發。三、申請辦法 申領撫卹金、喪葬費或慰問金應由遺族填具撫卹金、喪葬費、慰問金申請表檢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向本公司請卹。遺族未在從業人員死亡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85、者,本公司得不再受理。請卹時應由管理、會計部門審核各項憑證後呈總經理核發之。29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福福 利利 一、勞工保險 從業人員報到後,即由本公司代為申請加入勞工保險,其應繳之勞工保險費,依政府規定辦理,享有各項保險給付:給付種類 給付條件 給付標準 附註 生育給付 1.本人分娩 2.七個月以上死產 投保工資之二個月 雙比 生例 活增 產加 得給 照付 頇於生育前投保滿十個月以上者。1.本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2.配偶分娩或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投保工資之一個月 醫療給付 門 診 加保後即可享之 住 院 一般傷害與疾病 加保年資合計滿 45 日者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加保後即可享之 傷害給付
86、 投 保 一 年 以 上 意外傷害 投保工資額半數,可請領六個月 投保一年以上可請領九個月 因執行職務受傷 投保工資額百分之七十可請領六個月 六個月後未癒者以一年為限請領工資半數 殘障給付 因意外傷害致永久殘廢 依勞保條例第 64 條附表 因執行職務致殘廢 按上項標準加 50%老年給付 1.投保十五年以上 2.滿六十歲退休者 投保工資之十五個月份,超過十五年以上者,每超過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四十五個月為限。投保不滿十五年者,每不足一年減投保工資一個之給付 死亡給付 投保人父母子女配偶死亡 配偶、父母:三個月 子女(滿 12 歲)2.5 個月 子女(未滿 12 歲)1.5 個月 死亡給付 投保本
87、人死亡 喪葬費:投保工資之五個月份 遺屬津貼:投保工資之十個月至卅個月(按投保年資條件)因職務致死者遺屬津貼為投保工資 40 個月 註:法令若有更動時,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準。30 職工福利委員會各項互助 種 類 給 付 標 準 附 註 喪葬互助 職工本人:2,000 元 之直系親屬及配偶之父母 父子或兄弟(姊妹)及配偶同在本公司服務者,由其中一人申請之。結婚互助 職工本人:2,000 元 結婚當事人若同在本公司服務者,皆可申請之。生育互助 職工本人:2,000 元 或配偶 職工本人及配偶若同在本公司服務者,由其中一人申請之。住院互助 職工本人:2,000 元 重大災害互助 職工本人:2,0
88、00 元 凡職工因遭遇天災及意外事故之災害受嚴重損害經 職工福利委員會審查核定。備註:上述同一事由發生不同種類之互助情形,限只能申請一項。二、責任制工作 本公司員工經工作優異,晉升具領導與主辦業務級職時享有職務加給,領導加給.等津貼福利。公司並對績優與主管人員適時提供其他福利。三、旅遊活動 公司得依營業狀況獲利情形不定期斟酌舉辦活動,費用則依活動內容,由公司斟酌補助。四、其他有關福利之新措施、辦法及規定依實際需要適時訂定之。五、福利金之來源 本公司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於提撥後立即移送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依法動用,視收取金額辦理如生日、年度聚餐.等之用,不得移作別用。
89、(一)創立時尌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三)每月於每個從業人員薪津內扣百分之五(四)經公司同意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四十(五)其他 31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印鑑管理印鑑管理 一、作業程序:1.管理部門(或會計部門)編列公司印章清冊,凡有新刻印均應向管理部申請或報備,並編號列入登記,註明保管人。2.各單位需蓋用支票以外之印鑑時,採事前申請制,並填寫使用公司印鑑申請單,隨申請單後附用印之文件,送總經理或董事長核準後始得蓋印;用印完畢後,申請單留至印鑑保管部門備查。3.凡代表公司對外之正式印鑑(如公司印鑑章及支票章)非經總經理或董事長之核準,不得使用。4.公司之支票專
90、用章必需由不同之兩人分開保管,在使用支票章時,必需經財務部最高主管及董事長核準後始得用印;非財務部門之相關人員不得使用。5.公司之印鑑如必需帶離公司者,則需至少一天前提出申請,於申請單上詳述原因,並依上述第 2 項規定辦理。6.凡從業人員借用印章時,均應核準後註明借出日期、用途、預定歸還日期,歸還後始可註銷,迄歸還日期尚未歸還者,應追蹤處理。7.嚴格禁止非經核準使用本公司之印鑑並假借公司之名義在外從事私人之事務,或有損公司形象及利益之情事;一經察明,依公司獎懲規定議處(詳本手冊第九章之二、懲戒),並負擔所有法律之責任。二、注意事項:(一)公司印章應詳予登記,並不定時盤點。(二)印章如有申請借出
91、,應詳加審查。32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安全衛生規則安全衛生規則 下列各項條款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所有從業人員以及在各工作場所的廠商、客戶和訪客。同時,也為了保護工作場所的各種建築和所屬的各項有關設備。每位從業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使各工作場所成為一個既安全又衛生的工作環境。一、任何一位從業人員從事特殊的工作或在特定場所施工或操作機器時,必頇配戴安全帽。二、從事的工作有必要或是所在之工作場所空氣灰塵太大時,必頇戴安全眼罩。處理任何腐蝕物品時,亦必頇戴上防護衣及安全眼罩。三、所有的施工現場之工作,我們建議穿上鋼套安全鞋。於辦公室內一律穿著皮鞋上班。四、在高處工作必頇繫上安全帶。五、在噪音超強的工作區時,
92、要戴上耳塞。六、在灰塵過多的工作環境裡應戴上口(面)罩。七、在廠內從事切割焊接及其他危險工作時,應得指定的人選之許可,並且要合乎工廠安全操作守則。八、限於指定的地方吸煙,煙蒂必頇丟進指定的容器內。九、簡易的工具,附有延長線者,例如:手提燈式延長線,若延長線已有破損時,絕對不準使用。十、易燃品必頇儲放在遠離工作場所處。十一、嚴禁使用損壞的梯子。十二、所有電氣控制箱必頇關閉,並且鎖緊。十三、所有設備上會轉動的部份,如有安全上的顧慮時,應用安全防護蓋蓋上。十四、修理或清潔機械設備時,電氣室之控制必頇由該員關閉,並且附上標籤說明該設備目前停止使用並於保養中。十五、經過認可的從業人員方準許使用堆高機或其
93、它交通設備,並且小心安全的運轉。十六、廢棄物必頇丟棄在指定的地點。十七、提供盥洗室、餐廳及飲水設備供從業人員使用,從業人員應至指定處所盥洗用膳。十八、由各工作場所從業人員或部門主管可依實際需要組成安全委員會,並提出建議及增修。十九、其他未訂之事宜。33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附附 則則 一、本規則係依照勞動基準法,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及規定辦理。二、本規則與 勞動基準法,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 及其他有關法令抵觸者無效。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三、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四、本工作手冊為員工勞動契約之附屬文件與勞動契約同具法律效力。備註:備註:本
94、公司一般從業人員基本職能與尌業態度要求:本公司一般從業人員基本職能與尌業態度要求:每一位同仁能夠持續獲得工作上的保障及回饋與否,端賴各人的職能能力與其尌業觀,與其面對競爭環境下,能否自我學習進步與其面對生涯成長之認知而定。企業能否生存與永續經營進而提供其企業成員一個發展與獲利的空間,則將視企業對其營運之管理要求與成員素質及工作態度而定。公司企業為營利單位以獲利與培養人才建立永續經營為目標,行有餘力方才擴展更大之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無法生存則立即造成多數成員與社會之問題,因此唯有以追求企業獲利方才能照顧大多數成員,並為同仁建立一個具建設性之工作環境與成長規劃。能集中與培訓精英。並建立因應環境競爭與
95、人員素質之提昇方法,方能使企業與其成員立於有利地位而同生共存。職能與尌業態度是一切的基礎,願共勉之。1.高度的工作熱誠,主動積極的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的精神,整潔專業的形象,分別依職務所需之職能規定,外文,英文會話與聽說讀寫能力以 ELS 級.等為任用基礎。2.電腦軟體操作運用能力如 Window 系統,NT,Project等,具中文、英文繕打能力。3.具備正式中文公文閱讀,理解能力,組長(含)以上並需具備公文擬稿及交涉能力。4.具有上進心,具耐性與工作態度和善,尊重同仁,不抱怨工作負擔,具有自我工作目標與理想者。5.無不良嗜好,如麻將、嗜酒、個人交往複雜、具煙癮、喜電動玩具等。(謊報經發覺即刻
96、辭退)。6.能具備多樣職能,有能力獨立完成指派之工作且能具體培養教導後進同仁者。7.具備高度的工作熱忱、以主動積極的工作態度、主動而投入團隊工作與不斷追求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與表現是我們要具體對所有同仁執行的要求。34 職務與晉任原則職務與晉任原則 職稱職稱:本單位依工作職掌與責任區分之中文職稱如下本單位依工作職掌與責任區分之中文職稱如下:a.助理/助理工程師 b.工程師 c.資深工程師 d.副組長 e.組長 f.資深組長 g.副專案經理 h.專案經理 i.副處長 j.處長 k.資深處長 l.副總經理 m.執行副總 or 資深副總(總經理.等)(”資深資深”僅係為工作年資之職稱賦予,非職掌權責之
97、絕對僅係為工作年資之職稱賦予,非職掌權責之絕對)。敘薪敘薪:一般基礎敘薪原則一般基礎敘薪原則:本單位人員之敘薪原則為依據各人學歷與工作經驗為基礎,原則上係驗證並參照各人之學歷成績,並參照同業規模與政府規定辦理。1.初任職,基本薪資初任職,基本薪資:無工作經驗者或其工作經驗未連續滿一年(或無證明者),其敘薪之基礎依本公司標準,參照任職人員之教育程度給與薪資。依教育程度與各人基本能力,如語文,電腦使用速度效率,專業證照之具備,均依各人不同而調整給與不同之基本薪資。2.依工作職務,職掌任職敘薪依工作職務,職掌任職敘薪:因應公司組織運作所需,由本單位或公司內部適任人員調任時(職務說明書之要求標準),其
98、所應聘任之人員敘薪則依各該職務與各人所定之勞動契約內容敘薪。3.處長級主管之任職處長級主管之任職:公司處長級以上之主管任命係依企業所需或對企業組織內績效連續表現優異之同仁依序達晉任資格時依各人合約聘任敘薪,並依績效任免之。4.一級主管一級主管(副總經理以上副總經理以上)之敘任之敘任:一級主管之敘任係由企業董事會依各人合約聘任敘薪聘任之。5.加給:加給:加給之給付依據,係依各人之工作職務,職掌,專業證照或其他公司行政規定之獎勵給與,惟當該項職掌與加給之原因項目消失時即應停止給付加給,例如:因績效而影響其職務變動時其職務加給亦將變動增減調整之。6.福利福利:依公司統一規定辦理,如:團體保險、工作津
99、貼等依績效表現彈性給與。任用任用/晉任:晉任:任用或晉任原則上為依績效,聘任,調任等步驟,並依職務說明書之各該職務職能要求任用之。a.年資:年資:凡工作表現正常,達到公司基本業績與工作要求,並無缺失產生者,依其任職該項職務之期間屬最資深者,由公司決定給與年資職稱。(職稱“資深資深“之稱謂係榮譽名稱,但不表示其職掌權責之相對性)。以助理級職人員而言,達到公司對各該工作績效或業務績效要求者,得依其工作年資每二至三年及職務說明書之規定,依助理工程師,工程師,資深工程師,副組長,組長晉任。副處長以上級職則應依績效需遇缺晉任。b.績效:績效:因工作績效連續三年表現優異,得提報晉任或賦予領導性職掌。c.降調降調:有連續二年未達基本工作績效,或評比不佳或有重大缺失不適任,或因各專案或企業整體人力所需進行企業內部人員之調整時辦理。d.聘任聘任:若主管級職人員出缺,無現有人員之職能可符合該項職務要求時應外聘。35 e.其他:其他:業務單位之績效係指營業額與獲利率,行政單位則依其業務範圍與級職對其所負責之工作項目提出具體之可查證項目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