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信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印信的種類 (一)印鑒: 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 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 加注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 名的印信。 第二條 印信的使用規定 (一)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 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 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 章典范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三)以部門名義于授權范圍內對廠商、 客戶及內
2、部規章典范的核決 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于經辦業務的權責范圍內及對于公民營事業、民間機 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三條 印信的監印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 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 印信蓋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 1),經主管核準 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應于用印申請單上加蓋 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 各種印信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 監印人對未經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 印信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并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