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人事 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旅費之支給概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出差分為: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能往返者。 2.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3.國外出差;赴國外出差者。 (二)當日出差 第四條 員工當日出差時由科長以上主管核準之。 第五條 當日出差每延誤正餐時間一小時以上得按延誤餐次支給誤 餐費每餐 30 元。但外勤已支津貼人員概不支給誤餐費。 第六條 當日出差除依前條規定支給誤餐費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費。 第七條 當日出差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實數支
2、給。 第八條 當日出差人員必須于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 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經理以上主管核準者按遠途出差辦理。 (三)遠途出差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遠途出差時必須事先填報 出差申請書(格式另定,記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 呈部(室中心)經理(主任)或分公司經理核準后方可出差。 第十條 遠途出差之員工得在出差申請書添附出差旅費概算表 向財務單位預借旅費。 第十一條 未及呈準出差人員須補辦手續后方得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因急病或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致無法在預定期 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得據出差者之申請,經調查確實無誤 乃得支給出差旅費。 第十三條 出差
3、人員必須于公畢返回后三日內填具員工出差旅費 報告單請領出差旅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車輛外, 以利用火車、 公路車為原則。 但因特急事情經協理以上人員核準者得利用空運交 通工具。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之交通費憑乘車證明以實費計算支給。因乘坐 出租汽車三輪車,無法取得乘車證明者呈請部(室、中心)經理(主 任)以上主管核準后得實數支給之。 第十六條 使用公司交通車輛或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十七條 員工遠途出差旅費,按下列標準支給:表 3.4.5 第十八條 遠途出差如利用夜間(午后 9 時以后,午前 6 時以前)車 次,住宿費減半支給,但不支給日當。 第十九條 日當自出發日起算至回公司之日給付之,但午后出發或 午前回公司者減半支給。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每日必須作成出差日報向各直屬主管報告。 第二十一條 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在外住宿日數定額支給。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