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出差實施細則員工出差實施細則 (一)本公司員工因公務上之需要, 受命出差國內外(包括遷調)悉依照本章之規定 辦理。 (二)員工出差均依各單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視實際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經 理核準后行之。 (三)出差員工應于出發前,依式填寫所定表格,通知總務組登記,如情形特殊事 前不及辦理時,亦需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 (四)員工出差得按實報支出差旅費,其最高標準如附表,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 核準者外,其余如有超額報支,一律剔除之。 (五)員工出差前,得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其預借款額,經由各主管初審,呈請 總經理核準后暫付之,出差完畢,向總務組銷差后應于三日內呈報核銷,如三日 后,仍未報
2、支者,會計組應將該員之預借旅費在薪津項下先予扣回,俟報支時, 再行核付。 (六)員工在本市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七)員工出差在一日以上,其另有不滿一日之旅費,無論出發或返回日一律二分 之一給付,又乘夜車往返者,不另支宿費。 (八)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之舟車等費,按實際報支,便其他零星用費均在膳雜 費內開支,不得另行報支。 (九)凡因公拍發之郵電及特別公務, 臨時雇用人夫, 車馬等項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另列特別費用內得按實憑證報支。 (十)員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 并有確實證明者外不得任意改 變起程日期,或延長出差時間,但事后經總經理特準者,得追認之。 (十一)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除 將所領追回外,并視情節之輕重,酌予懲處。 (十二)員工出差事前事后及旅途中所應填寫的一切表格及應辦手續另定。